• 有關人壽保險業務人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之間關係,是否適用公平交易法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5.4.29.(85)公法字第01358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4月29日
    主旨:有關函詢人壽保險業務人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之間關係,是否適用公平交易法乙案, 復如說明二、三、四,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五年三月七日中勞良(85)字第0五七一號函。 二、依本會第一四四次及第一四八次委員會議有關「人壽保險業是否應受公平交易法有關 多層次傳銷條款之規範案」,認為若人壽保險業擅自招募未經取得保險業務員登錄資 格,以多層次傳銷方式招攬保險者,除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由財政 部主管外,本會仍得就其從事多層次傳銷之行為,依公平交易法或多層次傳銷管理辦 法相關規定查處之。 三、所詢保險業務員是否屬公平交易法第二條第四款之事業及保險公司是否為保險公司是 否為保險業務員之交易相對人乙節,簡述如次:按公平交易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 稱事業如左:一、公司。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三、同業公會。四、其他提供 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上開所稱之事業係具有「獨立」從事經濟活動之 特性。保險業務員如為所屬保險公司之受僱員工,則因其缺乏事業所應有之獨立性, 所為招攬保險業務之行為係屬公司之行為,故非公平交易法所稱之事業;惟若保險業 務員非保險公司之受僱員工,而具有獨立從事交易之特性者,則為公平交易法所稱之 事業,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至於保險業務員是否為公司員工而不具獨立性,尚須 視個案判斷之。 四、至於 貴會所稱現行法令未能就保險業與保險人員間做公平合理之規範部分,屬財政 部主管業務與法令修正之問題,宜請逕函財政部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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