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事業以機票為獎品舉辦贈獎促銷活動,應充分揭露活動內容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5.07.09. 公壹字第0217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7月9日
    受文者: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等 主旨:有關事業以機票為獎品舉辦贈獎促銷活動,應充分揭露活動內容乙案,業經本會第二 四五次委員會議決議,請查照,並惠予轉知所屬辦理。 說明:緣多位民眾向本會反映,於參加事業所舉辦之贈獎活動時,中得贈獎文宣所稱之「機 票」、「機票禮券」、「機票抵用券」或「團體機票」等獎品,惟實際兌換時,卻發 現所獲之機票類獎品,於使用上另有多項限制;甚至有中得贈獎文宣所宣稱之機票後 ,才發現僅獲得參加某特定旅行團之「機票費用抵用券」,中獎者須配合繳交其他費 用。為維護此類贈獎活動之交易秩序與消費者權益,本會爰依委員會議決議,於八十 五年六月四日邀集各界代表研商,並提本會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四五次委員會 議,決議如次: (一)舉辦贈品贈獎活動者,應於相關文宣充分揭露其贈品贈獎活動之內容與擬贈獎品之 項目及使用限制等,且避免於事後無正當理由而自行變更。相關案例,業者於贈獎 文宣宣稱贈送「機票」或「機票禮券」,實際僅給予「機票費抵用券」者,業經本 會論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欺罔及顯失公平之禁制規定。 (二)事業對其所贈之機票在使用上予以限制,如團體機票或限同去同回機票等,對於該 機票使用之時間、訂位方式及限制等事宜,應在相關文宣中詳加說明,包括參加的 團體、該團體之舉辦單位、行程及該團扣除機票費之團費等,且不得要求中獎者須 再額外繳交其他費用(機會中獎所得稅與機場稅除外),方得享受使用機票行程之 優惠。 (三)事業未實際給付機票,而給予參加特定旅行團之機票抵用(折價)券時,係屬旅行 團促銷活動之一,舉辦者不得於贈獎文宣中宣稱擬贈獎品為機票,且應將使用該券 參加之團體、該團體之舉辦單位、抵用(折價)之優惠、須繳之團費及不能使用時 能否移轉或折現等,詳加說明。 主任委員 趙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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