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建商要求購屋人須繳回契約書,始得領取所有權狀或辦理交屋之行為,係為違反公平交 易法第24條規定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而有不實廣告引人錯誤部份,則有同法 第21條之適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5.9.2.(八十五)公參字第8508184-001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9月2日
    主旨:為 台端函請釋示建商強行收回買賣契約及以不實廣告引人錯誤,是否有違公平交易 法之規定乙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五年八月二日(郵戳日)函。 二、查建商要求購屋人須繳回契約書,始得領取所有權狀或辦理交屋等行為,因有礙交屋 之完成,且未來可能妨礙買受人請求權之行使,係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 為,業經本會論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至於銷售廣告刊載「一戶一車 位、擁有永久使用權」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問題,則涉及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有關不 實廣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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