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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現行建築投資業者要求預售屋承購戶開立本票以供擔保乙事,本會委員會議決議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7.01.23. (87)公壹字第8506556-0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1月23日
主旨:有關現行建築投資業者要求預售屋承購戶開立本票以供擔保乙事,業經本會第三二四
次委員會議決議,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說明:
一、本會第三二四次委員會議決議,關於現行實務慣例上建築投資業者要求預售屋承購戶
開立本票以供擔保乙事,宜參酌左列原則為之:(一)承購戶對尾款提供擔保之方式
,應有合理之選擇餘地,不宜僅限其開立本票。如建商以定型化契約之約款內容,使
交易相對人無從選擇擔保方式,而一律僅能採取開立本票提供擔保,則涉有濫用優勢
地位強迫交易相對人接受不公平交易條款,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嫌。
(二)建商對尾款債權不宜取得雙重保障,如已取得其他確保受償之途徑,則不應再另
行要求擔保。
二、日後如有類似情事,本會將視個案情形認定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行政院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87.01.23.(87)公壹字第八五0六五五六一0一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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