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未滿18歲少女到診驗孕,醫師(含醫事人員)需否向主管機關通報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1.02.09. 童輔字第101000169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2月9日
    主旨:貴署函詢有關未滿18歲少女到診驗孕,醫師(含醫事人員)需否向主管機關通報疑義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1年 1月30日署授國字第1010400231號函。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 1項規定(略以):醫事人員於執行業 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該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通報。其中第 5款明定,有第56條 第 1項各款之情形者,亦列為通報範圍,合先敘明。 三、至醫事人員對於未滿18歲女性至門診驗孕者是否應予通報,應請依專業研判該女病人 是否符合第56條第 2款「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之情形,如 非屬上開情事,應得免予通報。惟除此以外如知悉個案仍有第53條第 1項其他款情事 ,仍應依實際情況通報辦理。 正本:行政院衛生署 副本:本局綜合規劃組、本局防制輔導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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