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淑女噴霧防身器」,屬管制物品,非經內政部之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有關規定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75.10.14. (75)警署行字第45546號
    發文日期:民國75年10月14日
    一、依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警械僅限於警察人員、憲兵或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使 用,又同條列十三條規定,警械非經內政部之許可,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 察機關沒入;查雷裕行之營業項目登記之「淑女噴霧防身器」為「瓦斯噴霧器」之一 種,屬警械之範圍,乃管制物品,其定製、售賣或持有,應經內政部之許可,否則, 即屬於法不合。 二、護衛用瓦斯噴霧器,因可達婦女防身之目的,俏為歹徙利用,則將成為危害安寧之犯 罪工具,影響治安,應禁止製造、販賣或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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