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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1.13. (八九)公處字第004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月13日
被處份人:○○有限公司
代表人:○○○
右被處分人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
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商品包裝盒之標示使人誤認為他事業之總代理商,為虛偽
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虛偽不實及引人
錯誤之表示。
三、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本案檢舉內容略以:
(一)檢舉人自一九八八年起,獨家代理日本○○產業株式會社(○○)
○○系列染髮劑,雙方關係至今仍存續中。
(二)被處分人○○有限公司自稱○○染髮劑台灣總代理,於市面上強力
販售,並於產品外包裝標籤黏貼「台灣總代理」字樣,涉有違反公
平交易法之規定。
二、案經函請被處分人說明,來函略以:
(一)被處分人中文標籤一向委託「○○有限公司」代理印刷。
(二)被處分人進口或代理之商品種類繁多,此次恐因印刷公司忙中有錯
,在排稿時,誤將進口商打成總代理,而所有印製完成之標籤,係
直接送到被處分人新莊貨倉,而貨倉同仁未查即直接標貼出貨。
(三)本案系爭商品被處分人之進貨量極微,現僅餘少量存貨,售罄即畢
,其標籤亦已重新印製。
(四)檢附其他商品之中文標貼供參。
三、 另請被處分人到會說明,略以:
(一)檢舉人所提供之商品包裝盒標貼確為被處分人所製作。該標籤係由
被處分人委託○○有限公司所製作,印製好後直接送到倉庫貼於商
品上,被處分人因未核稿,致有印製錯誤而未發現情形。
(二)被處分人並未代理日本○○產業株式會社之「○○」系列染髮劑,
而包裝盒上之「台灣總代理」係因印刷廠印製錯誤,被處分人未發
現所致。被處分人進口商品多達一千四百多種,有些是代理,有些
是平行輸入,故無法及時發現誤印情形。
(三)被處分人係在本(八十八)年初第一次進口○○公司之「○○」染
髮系列商品方開始使用系爭標籤,當時總共進口一百打(一千二百
瓶),共有三組顏色。
(四)被處分人係第一次進口○○公司產品,而因日幣上漲之故,至目前
為止亦僅進口該批商品。
(五)被處分人於接到本會通知函後,方知標籤印製錯誤,立即通知印刷
廠重印,並於一週內回收重新貼上更正後標籤。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
,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
、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
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
徵。」而事業若於商品或其廣告上,以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事業主體
係他事業之總代理商、總經銷商等具有一定之資格、信用或其他足以
吸引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者,即為上開法條中所稱之虛偽不實或引人
錯誤,而違反上開規定。
二、查本案被處分人並非日本○○產業株式會社「○○」系列染髮劑之代
理商,卻於其所進口系爭商品包裝盒標籤標示:「台灣總代理」,使
人誤認其具有一定之資格而與其交易,核其所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三、被處分人雖辯稱,系爭標籤係因印刷廠印製錯誤,且該公司並於接獲
本會通知後,立即通知印刷廠重印,並回收商品重新貼上更正後標籤
等語,然其所為改正行為係在本會接獲檢舉後,且無礙其違法行為事
實之存在。
四、綜上,本案被處分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
審酌該公司之行為動機、目的、預期利益、其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
程度、行為期間、所得利益、其營業規模、狀況、市場地位及其行為
後之態度等情事,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本處分書影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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