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更 正後處分書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1.25. (八九)公處字第007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月25日
    被處分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藉由報章專欄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就所販售鐘錶零件之進口 來源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虛偽不實及引人 錯誤之表示。 事 實 一、檢舉函內容略以:○○有限公司(下稱被處分人)於八十七年○○月 ○○日及同年○○月○○日○○影劇報刊載銷售廣告,檢舉人因見其 所代理之各國名牌手錶款式新穎、價格誘人,爰委託友人至○○百貨 公司之被處分人門市,購買所謂瑞士原裝進口「○○」牌對錶,特價 九、八八0元,惟嗣後持該對錶至鄰近鐘錶行檢查,始發現其機芯係 日本星辰2035機芯大陸製品,顯見該對錶並非瑞士原裝進口,涉 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爰提出檢舉。 二、案經函請被處分人答辯,被處分人表示目前販售之「○○」對錶計有 二種,一種為瑞士原裝進口零件,台灣組裝之鑽錶,市面售價約新臺 幣三萬多元,另一種為特價限量錶,為大陸進口,市面售價為新臺幣 九、八八0元,僅在○○百貨公司販售,限量二百對,惟各百貨公司 門市間有調貨販售之可能,而檢舉人所提供之對錶保用卡,係「○○ 」鑽錶之保用卡,而非特價限量錶之保用卡。嗣函請被處分人提供「 ○○」係瑞士鐘錶品牌及「鑽錶」係瑞士進口之相關證明文件,被處 分人復電表示無法提出。另本會派員至○○百貨公司調查,被處分人 門市表示於八十七年年底確有銷售一款新臺幣九、八八0元之限量特 價對錶,該對錶在十二點鐘上方均鑲有一顆真鑽,且係瑞士原裝進口 ,並附有保用卡。 理 由 一、案查○○影劇報八十七年○○月○○日及同年○○月○○日所載系爭 廣告,其內容並未提及「○○」係瑞士鐘錶品牌,亦未載有「瑞士進 口」字樣,惟系爭廣告版面旁之鐘錶專題報導載有「..來自鐘錶王 國瑞士的○○鐘錶品牌...」及「...由瑞士進口的○○鑽錶. .,擁有一貫高品質的瑞士機芯..」等內容,經查上開新聞內容係 被處分人所提供,由○○影劇報記者整理撰寫,此有○○影劇報復函 可稽,是以系爭報導核屬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其他使公眾得 知之方法」。 二、次查系爭報導提及「...來自鐘錶王國瑞士的○○鐘錶品牌... 」、「...由瑞士進口的○○鑽錶..,擁有一貫高品質的瑞士機 芯..」,經請被處分人提供「○○」為瑞士鐘錶品牌及渠所稱之「 鑽錶」係瑞士進口之相關證明文件,渠復電表示無法提出;復查被處 分人所稱之「特價限量錶」,於手錶十二點鐘上方鑲有一顆真鑽,且 其保用卡同於鑽錶之保用卡,此為被處分人及渠門市所自承,亦有檢 舉雙方提供之對錶照片及保用卡影本可稽;被處分人既無法證明「鑽 錶」係瑞士進口,擁有瑞士機芯,亦無法說明「特價限量錶」為何附 有鑽錶之保用卡,是以渠辯稱「○○」對錶計有二種,一種為瑞士原 裝進口零件,台灣組裝之鑽錶,一種為特價限量錶,為大陸進口云云 ,尚無可採,故系爭報導有關「...來自鐘錶王國瑞士的○○鐘錶 品牌...」、「...由瑞士進口的○○鑽錶..,擁有一貫高品 質的瑞士機芯..」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洵堪認定 。 三、綜上,被處分人之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而公平交易法修正條文雖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生效施行,惟前開具 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作成及散布均發生於八十七年間,故依 行為時之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處分如主文。 證 據 一、民眾八十七年○○月○○日檢舉函。 二、被處分人八十八年○○月○○日到會陳述紀錄。 三、○○影劇報八十八年○○月○○日復函。 四、本會八十七年○○月○○日調查紀錄與照片。 適 用 法 條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 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日期、 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 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第四十一條前段:公平交易委 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其行為;......。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本處分書影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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