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與○○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結合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2.01. (八九)公結字第111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2月1日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共同代理人:○○○律師 申請事項:○○股份有限公司擬公其所有座落於桃園縣○○鄉○○村○○ 鄰○○號生產過氧化二異丙苯(DCP)、及異丙苯過氧化氫 (CHP)(DCP及CHP以下簡稱「DCP」)工廠之所 有設備,讓與○○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依公平交易法第 十一條之規定申請許可。 許可內容:○○股份有限公司擬以其所有座落於桃園縣○○鄉○○村○○ 鄰○○號生產過氧化二異丙苯(DCP)、及異丙苯過氧化氫 (CHP)工廠之所有設備,讓與○○股份有限公司○○分公 司,依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事業結合,應予許可 。 許可理由:○○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結合申請 ,其實施結合有助於加強我國生產之DCP產生於國際市場之 競爭力。而由於本案結合僅DCP產品營業及財產之讓與,尚 不致具體影響國內整體DCP產品市場之競爭結構,且考量本 結合將引進國外投資,可提昇產品品質及產量以增加競爭力, 並有助於加強我國生產DCP產品於國際市場之競爭力,其所 生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十 二條規定,予以結合許可。 主任委員 趙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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