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 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2.08. (八九)公處字第016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2月8日
    被處分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右被處分人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 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銷售其「○○」建案時,要求承購戶於交屋同時繳回原買 賣契約書,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二十四條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足以影響交易秩 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三、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本案係民眾來函反映,其於八十七年三月向○○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座 落於台中縣大里市之「○○」預售屋乙戶,該建案於同年七月由被處 分人承接,且訂於八十八年二月交屋,惟依據被處分人八十八年二月 二日及八日寄發之交屋通知書,表示交屋同時須繳回契約書,似有違 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之規定。 二、經函請被處分人答辯,內容略以:該公司係於八十七年七月自○○股 份有限公司承受系爭建案,而系爭建案於八十八年二月起陸續辦理交 屋。該公司表示其雖於交屋通知書上載明交屋時請攜帶合約書繳回, 惟用意係在應稅捐機關核帳用,因歷年來國稅局查帳時曾發生同行合 約書有兩種不同版本,為防止此跡象發生,該公司會計師要求於客戶 交屋時一併繳回合約書正本,以便供稅捐機關查帳用,待查核完畢, 如客戶需要保存,則退還予客戶;如無庸保存,則由會計師併案存檔 保管。倘客戶堅持自行保管,則國稅局查帳時客戶需自行提供,不得 藉故推諉遺失或無正當理由不予提供。故目前客戶要求拿回契約書僅 能以影本留存,待核帳後才退還正本。而檢舉人之合約書正本因其尚 未辦理交屋,故合約書正本迄今仍留存於檢舉人手中。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事業亦不得為 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依民法債編買賣 之規定,出賣人對於出賣物本負有權利及物的瑕疵擔保責任,而買賣 之書面契約係買受人行使請求權之最主要依據。承購戶如繳回契約書 將使上開請求權之行使發生困難,須承受不可預期之危險損失,不但 顯失公平,且已嚴重影響消費者之權益及交易秩序,核屬公平交易法 第二十四條所規範之行為。 二、有關建商要求購屋人需繳回契約書,始得領取所有權狀或辦理交屋等 行為乙節,基於前開理由,業經本會第一二九次委員會議決議論以違 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顯失公平行為。且本會就此亦已為行 業導正,凡自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有類此情事發生,本會均將依公 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予以處分。 三、本案被處分人○○公司於函復本會文中自承,其確有要求承購戶於交 屋之際繳回契約書,其雖表示此舉係為應稅捐機關查帳,非做為交屋 之交換條件,惟被處分人無法提出稅捐機關查帳時要求其應繳交契約 書正本做為查帳資料之相關證明,故被處分人之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 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四、綜上,被處分人要求承購戶於交屋時繳回買賣契約書之行為,違反公 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洵堪認定。經衡酌系爭違法行為之違法動 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犯後態度等,爰依同法第四十 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本處分書影本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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