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品表徵,違反公平交易 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2.24. (八九)公參字第8808280-00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2月24日
    受文者:○○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主旨:關於貴公司於所經營銷售之「○○」商品上,使用相關大眾所共知 之「○○」容器外觀,致與上開商品相混淆,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 法第二十條規定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第四二八次委 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如附,請查照。 說明:依據○○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六年六月二十日檢舉函、暨行政院八十 七年九月四日台八十七訴字第四三六0五號再訴願決定辦理。(行 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9.02.24(八九)公參字第八八0八二八0- 00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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