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因刊登不實廣告及從事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 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2.29. (八九)公壹字第8812016-0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2月29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主旨:關於貴公司被檢舉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一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二 月二日第四三0次委員會議決議予以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二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撥付本會,或逕向本會(台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 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 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遵本會處分書主文規定,停止違法行為且有具體事 證者,本會將依據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除得繼續命 貴公 司停止違法行為外,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罰鍰,至 貴公司停止該違法行為為止。(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 會89.02.29. (八九)公壹字第八八一二0一六-00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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