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 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3.01. (八九)公貳字第8808855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3月1日
    受文者:○○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主旨:貴公司檢舉○○股份公司就○○不當散發警告信函,涉嫌違反公平 交易法乙案,經本會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四三三次委員會議決 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依據民眾檢舉辦理。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三、貴事業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十五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撥付本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 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本會將依公平交易法第 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 03.01. (八九)公貳字第八八0八八五五─0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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