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美容坊)因刊登不實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3.02. (八九)公處字第024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3月2日
    被處分人:○○○(即○○美容坊) 右被處分人因刊登不實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報紙上刊登「想瘦享受599元,女人玲瓏有緻曲線!」 廣告,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 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虛偽不實及引人 錯誤之表示。 三、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緣行政院衛生署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來函表示,被處分人於八十 八年十月十二日○○報、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報、八十八年十月 十九日○○報及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報等報章連續刊登之平面 廣告「599元享受喜悅」內容「安全的雕脂瘦身法、對全身肥胖、 局部肥胖、下半身、凸腹、大小腿,均能達到恢復三圍......無副作 用的瘦身法」等敘述及配合刊登之真人影射效果照片,未依「瘦身美 容業廣告規範」清楚說明達成該效果所使用之課程內容、產品、平均 花費金額及時間,並配合廣告內容刊登於明顯處,經該署認定為誇大 不實、引人錯誤。 二、案經函請被處分人提出答辯及到會說明,其內容略以: (一)系爭廣告係由被處分人出資刊登,而被處分人刊登此廣告,主要是 因年底天氣冷,為吸引消費者所推出之特價活動,每次課程為五九 九元,購買全套計八次則為三千八百元。 (二)「安全的雕脂瘦身法」課程中使用保養油,每次用手技按摩三十分 鐘,該套保養法須再搭配運動、飲食等,一個月下來約可減輕0﹒ 5至1、2公斤體重。 (三)「安全的雕脂瘦身法」對全身肥胖、下半身、凸腹、大小腿,均能 達到恢復三圍,無副作用的瘦身法,其理論是以安全的用手作業, 全身保養按摩,為客戶服務,及請客戶配合在家自己多做運動、飲 食要節制,如此漸漸達到自己想要的體重、三圍。該套保養法較自 己處理為輕鬆、舒適、有效率。惟該套保養法並無特別的科學理論 依據,最主要的是使客戶在按摩時能夠適度輕鬆。 (四)系爭廣告所刊登之真人實證消費情形分別為1、A君腹部保養三十 堂;2、B君腹部保養二十一堂;3、C君腹部保養十堂、全身保 養二十堂。該等消費者於八十七年購買課程,每次六百六十元,三 至六個月下來約可減輕約十公斤體重。惟該等課程主要重於保養, 仍需消費者運動及飲食要控制,方能達到瘦身效果。 (五)被處分人表示,渠已經一直改進誇大不實的廣告,修改內容及要配 合瘦身美容業廣告規範,但是疏忽不知道未刊登課程內容、產品、 平均花費金額及時間,是已違規,已屬誇大不實,引人錯誤,渠確 定會再修改及改進廣告內容。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 ,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 、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 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 徵。」同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是事 業如於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就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 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時,即違反上開規定。 二、案查系爭廣告,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安全的雕脂瘦身法、對全身肥 胖、局部肥胖、下半身、凸腹、大小腿,均能達到恢復三圍...無 副作用的瘦身法」等敘述及配合刊登之真人影射效果照片,未依「瘦 身美容業廣告規範」清楚說明達成該效果所使用之課程內容、產品、 平均花費金額及時間,並配合廣告內容刊登於明顯處,顯屬誇大不實 、引人錯誤。經本會函請被處分人答辯,「安全的雕脂瘦身法」是以 安全的用手作業,全身保養按摩,為客戶服務,及請客戶配合在家自 己多做運動、及飲食要節制,如此漸漸達到自己想要的體重、三圍。 惟該套保養法並無特別的科學理論依據,最主要的是使客戶在按摩時 能夠適度放鬆,且仍需消費者運動及飲食控制,方能達到瘦身效果。 是以,被處分人在其廣告上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洵堪認定 。 三、綜上論結,被處分人之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準 用同條第一項規定。經審酌其違法行為動機、目的、預期不當利益、 對交易秩序危害程度及持續期間、所得利益、事業規模及經營狀況、 市場地位、以往違法情形及犯後態度等,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 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本處分書影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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