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美容坊)因刊登不實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3.02. (八九)字公參第88136780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3月2日
    受文者:○○○(即○○美容坊) 主旨:關於 貴事業被檢舉於報紙上刊登「想瘦享受 599元,女人玲瓏有 緻曲線!」廣告,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涉有違反公平交 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四三三次委會議決議 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院衛生署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衛署食字第八八0五八一二 五號函辦理。 二、貴事業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三千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撥付本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 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 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事業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實 ,得限期命期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3.02. (八九)字公參第八八一三六 七八─00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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