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婚、喪、喜、慶為其活動方式,進行脫法之實時,應依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處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 77.02.11. (77) 警保字第8539號
    發文日期:民國77年2月11日
    ××黨以婚、喪、喜、慶為其活動方式,進行脫法之實時,應依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 項第三款規定處理;如負責人行動一半即溜掉,群眾開始暴亂,依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二條第 二十七條規定負責人未宣佈中止或結束,仍應負責,如已宣佈則由行為人負責,其涉及刑責 時應蒐證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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