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結合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3.04.(八九)公結字第176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3月4日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事項:○○股份有限公司擬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且申請結 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額已逾新臺幣五 十億元,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事業之結合許可。 許可內容:○○股份有限公司擬取得○○股份有限公司約百分之九十七點 九九股權,屬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結合,依 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應予許可。 許可理由: 一、本案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係以銀行存、放款為主要業務,於證 券業務方面僅經營承銷業務,該項業務依主管機關財政部表示,八 十八年間○○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證券承銷件數為二十五件,其承銷 業務市場占有率約百分之八.三一;另○○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 度經紀業務量約新臺幣二、五0八億元,其經紀業務市場占有率約 百分之0.三八;自營業務交易量約新臺幣一.六億元;銷業務為 零。本案結合主體業務僅證券承銷部分重疊,其中○○股份有限公 司承銷所佔業務比重甚微,準此,在其他情況不變下,本案結合後 之銀行及證券市場競爭之不致發生明顯變化,造成限制境爭之不利 益極為有限。 二、本案結合將使○○股份有限公司自原有僅從事承銷業務擴展成完整 之證券服務與同業競爭;○○股份有限公司尚可獲得商業銀行之資 源,除可強化其經紀及自營業務外,亦有助拓展其承銷業務之規模 。另近年來全球金融業競爭環境日趨激烈,如美國一九九九年通過 「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廢除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與保險之○○ 中心,我國政府亦加速金融改革開放步伐,推動銀行合併以降低營 運成本、追求現模經濟與強化競爭優勢。本案結合將有助本國商業 銀行因應國際金融市場未來之發展趨勢,並使一般商業銀行以推出 整合存款、放款及投資服務之創新商品,有效運用現有資源提供全 方位之服務以因應市場需求之變化,滿足顧客對金融和投資服務提 供之需求,對整體經濟應有助益。 三、綜上分析,本案結合後,對整體經濟利益應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規定准予結合。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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