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結合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3.04.(八九)公結字第183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3月4日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事項:○○股份有限公司以合併○○股份有限公司為事業結合,合併 後以○○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 公司,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事業之結合許可。 許可內容:○○股份有限公司以合○○股份有限公司為事業結合,屬公平 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業結合,依同法第十二條規定 ,應予許可。 許可理由:依有限廣播電視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系統經營者自開 始播送節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該地區內前項有線電視節目播 送系統應停止播送......」本結合案申請人為關係企業,一為 進入市場,一為退出市場,其結合不致提高持定市場之占有率 ,從而不致對特定市場造成影響,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規 定予以許可。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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