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因從事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 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3.09. (八九)公參字第8808821-00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3月9日
    受文者:○○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行銷手法不當,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案, 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第四三四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 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係依據衛生署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衛署食字第八八0四五八一 九號函轉民眾八十八年七月十七日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四十五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 內,以郵政劃撥「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撥付本會,或逕向本會(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 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 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另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 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 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 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 並改正違法行為,本會將依法續行處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 會89.03.09. (八九)公參字第八八0八八二一-00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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