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結合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3.17.(八九)公結字第224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3月17日
    申請人:○○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共同代理人:○○○ 律師 ○○○ 律師 申請事項:○○(以下簡稱日商○○公司)擬受讓○○股份有限公司之彩 色印表機事業之資產及營業,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 三款之受讓他事業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者之結合型態;而日 商○○公司之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七年營業額已達新 臺幣五十億元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事業結合許可 。 許可內容:日商○○公司讓○○股份有限公司之彩色印表機事業之資產及 營業,屬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受讓他事業主要部 分之營業或財產者之結合型態,依同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應予 許可。 許可理由:本結合案將有助於日商○○公司在彩色印表機市場之經營管理 、生產效率、財務運用及技術研發,進而降低相關商品之產銷 成本及售價,應有助於促進我國彩色印表機市場之競爭效果, 且在彩色印表機進口無障礙且進口品占大多數之情形下之,對 我國相關特定市場之競爭結構亦尚無明顯負面影響,依公平交 易法第十二條之規定,予以許可如許可內容。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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