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等因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3.21. (八九)字公壹第880982100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3月21日
    受文者:○○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貴事業因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三月 八日第四三四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附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 說明: 一、貴事業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二百萬元,請以郵政劃撥帳號 「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撥付本會 ,或逕向本會(台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 二、本案罰鍰應於文到十五日內繳納,逾期拒不繳納,即依公平交易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 03.21. (八九)字公壹第八八0九八二一─00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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