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會等因從事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3.21. (八九)公處字第034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3月21日
    被處分人:○○公會 代表人:○○○ 被處分人:○○公會 代表人:○○○ 右被處分人因從事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等合意對於報紙電影廣告價格、電影廣告版面為不當之限制 及以停刊為反制手段,足以影響電影廣告供需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 交易法第十四條之規定。 二、被處分人等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行為。 三、被處分人各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緣民眾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來函,檢舉○○委員會涉嫌限制媒體廣 告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檢舉內容略為: (一)○○委員會集中掌理各媒體廣告價格之限制和訂定,對於不遵守其 限制之業者給予不公平待遇,如○○報最近因刊載「○○」和「○ ○」兩部電影之影評,委員會竟於七月中旬下令禁止全體會員刊登 該報,又各報對於電影廣告上片時間表等廣告,數年來均不敢調整 價格,否則遭禁止刊登任何電影廣告。 (二)另各報為方便各影片公司每日改稿,共同出資租屋並聘請員工總理 事務,其名稱為「○○聯絡小組」,○○委員會假藉發稿不公等理 由,命該連絡小組於八十八年九月一日集中辦公,統一發刊所有電 影廣告,各報編排遭受控制且小片商亦難經營。 (三)提供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報影評、○○公會○○字第○○號 函、報導及○○委員會○○字第○○號函各一份。 二、調查經過與結果: (一)○○委員會之組成與目的: ○○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主要係由○○公會(以下簡稱 ○○公會,理事長為○○○)、○○公會(以下簡稱○○公會,理 事長為○○○)所組成,而美商○○即○○電影組不出席會議,但 若有問題會至會裏調節,會務由上述二公會輪流兼辦並未推舉固定 負責人,其非公會內部組織,故並無章程與理、監事等之設置,亦 無固定之編制人員,目前會務由○○公會兼辦,該委員會之主任委 員為○○○先生,其組成之目的以實施廣告節約、防止廣告不合理 之漲價。○○執行小組(以下簡稱○○執行小組)為○○委員會之 前身。 (二)本會為調查本案,爰請相關報社提供相關資料,彙整其要點如左︰ 1.是否曾遭○○委員會禁刊部分: (1) 有二報社表示均曾遭抵制。 (2) 有一報社稱其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在該報○○版刊載電影 「○○」之影評後,片商因不滿其內容,協議以停刊廣告做為 反制,同年七月四日該報刊登「○○」之影評,自七月十三日 起即陸續被通知停刊○○版,迄七月十七日遭全面停刊,又該 報於八十二年間調整彩色商業廣告價格,即遭○○執行小組函 各片商不得同意。該報並提供「○○」、「○○」影評及遭停 刊之證據各一份。 2.有關近三年之收費標準部分: (1) ○○報稱其於八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調價,嗣後電影廣告就未在 該報見刊,現每日刊登之電影上片時間,乃是為服務讀者,並 未收取任何費用。 (2) ○○報刊登電影廣告為每段每公分二十八元,三年來並未調漲 。 (3) ○○報電影廣告收費標準為每段每公分八元五角,由該○○委 員會訂定,十年來一直維持同樣價格,不准調高。 (4) ○○報未遭停刊之前,電影廣告以每段每公分二十元計價,該 收費標準由○○委員會制定,三年來並未調整。 (5) ○○報刊登電影廣告近三年來收費標準為每段每公分十九元, 其廣告價格係民國八十二年與○○小組於第五十五次、第五十 六次委員會議達成決議。 3.有關「○○聯絡小組」之部分: (1) 報社稱未參予。 (2) 有二報社稱該小組之設立目的,為替各報社聯絡廣告事宜及收 款,由十家刊登電影廣告之日、晚報組成,其員工薪資由聯絡 小組支出。 (3) 有一報社稱其因停刊廣告已退出該小組。 4.○○委員會是否有命「○○連絡小組」集中辦公部分: (1) 有一報社稱○○委員會曾來函強迫該小組需於九月一日到片商 公會大樓集中上班,如此可由該○○委員會操控各報版面與訂 價,並可賺取高額會費,此種情形對各報社之自主權及公平交 易行為已造成影響,該委員會操縱媒體,獲益少數人,各片商 均持反對;另有一報社亦稱有集中辦公之情事。 (2) 其他報社未表示意見。 (三)經函請被處分人○○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並請○○委員會、○○ 公會、○○、○○電影組、○○公會等相關單位到會說明,其說明 摘要如次: 1.就「○○聯絡小組」之組成: (1) ○○委員會稱並不清楚該小組組成及地址,但其性質類似報紙 承包商,向片商收取廣告。 (2) ○○公會稱該小組是由報社廣告承包商所組成,其組成目的是 向片商收取廣告稿、排置版面後再交給報社,基於防止欺騙消 費者,現在都要經○○委員會核定版面,認為無詐騙之情事, 才交由承包商取回刊登,至於該小組是否尚存在並不清楚。 (3) ○○電影組稱不知道該小組,只知道以前有一個小組在做版面 、價格整合,係由報社承包商組成,主要為了發稿方便,目前 其業務都移轉給○○委員會,所以已停止運作,由○○委員會 來控制價格及版面,至於該聯絡小組如何將業務移轉給○○委 員會之過程、細節,並不甚了解。 (4) ○○公會稱「○○聯絡小組」是由各報社所組成,因片商與承 包商常私下交易導致廣告不實,如有亂登廣告,而實際上並未 上映該片等情事,導致消費者、戲院紛紛投訴,故○○委員會 決定將該權利收回,由○○委員會依據報社所約定之版面刊登 ,並過濾片商送過來的廣告是否有無不實,最後交由承包商處 理,目前該小組已集中在○○委員會上班、集中管理,主要是 維護消費者、片商權益。 2.就○○委員會發函各報業者,並請「○○聯絡小組」於八十八年九 月一日集中辦公之原因: (1) 對於○○委員會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請「○○聯絡小組」 於該年九月一日集中辦公函件,除○○表示未見過外,其餘○ ○委員會、○○電影組、○○公會、○○公會均承認該函確為 ○○委員會所發。 (2) ○○委員會稱「集中辦公」是指集中將廣告放在○○委員會, 由各報社派人收取,場地則由○○公會所提供。 (3) ○○公會稱集中辦公係將○○聯絡小組取消,由○○公會提供 免費場所並自行派人處理。 (4) ○○電影組稱集中辦公係將該聯絡小組業務移至○○委員會內 辦公。 (5) ○○公會稱目前該小組在○○委員會上班、集中管理。 3.就○○委員會對於電影廣告之價格是否有為限制部分: (1) ○○委員會稱廣告刊登是片商和報社商議,該會並不干涉,如 果報社有漲價,報社會行文通知該會,以前是通知各公會,再 由各公會通知會員,價格係由各報社自行訂定,但可能近年來 景氣不好,所以報社很久沒有漲價之公文,報社訂價是由其自 行決定,與該會無關,業者是否要登廣告,有其自主權。有的 報紙訂閱的人不多,因此片商刊登廣告之意願不高,如果片商 與報社有糾紛時,公會都願意調解,業者或報社對於廣告價格 乙事可能有所誤解。 (2) ○○公會稱報社並不直接和○○委員會或○○公會、○○公會 接觸,但是否為承包商自己和報社因價格問題引起糾紛,則不 得而知,如果報社的價格太高,片商就會轉向其他報社刊登, 則最後價高之報社將因無法湊足版面而不得不放棄電影廣告, 這是市場競爭的問題,而不是壟斷的問題。 (3) ○○電影組稱黑白廣告價格及版面是○○委員會和承包商協商 ,再通知○○電影組,至於彩色廣告係由片商找承包商洽談, 不經○○委員會核定,至於○○字第○○號、○○字第○○號 、○○字第○○號、○○字第○○號、○○字第○○號等函件 也不記得有看過,但○○委員會對於○○電影組所發之函件大 部分多是有關報紙廣告價格、版面的議定等內容,以便片商遵 守其決議。 (4) ○○公會稱黑白電影廣告價格是由報社自己訂定價格,其中經 過承包商加成賺利潤,委員會並無對價格及版面加以限制及干 涉。至於彩色版則不加以限制,是由片商自由協議,委員會並 無權干涉。 4.就○○委員會是否曾要求以特優價格刊登電影廣告未果,便下令各 片商拒刊彩色電影廣告:除○○稱不知外,其餘○○委員會、○○ 公會、○○公會、○○電影組均否認且均稱並無此事。 5.就○○委員會是否曾因報社刊登負面影評而協議下令會員停刊廣告 : (1) ○○委員會稱該會並無該等情事,發行商對影評如有不滿,亦 與該委員會無關,何況對某發行商之影片有所批評,事實上對 其他片商是較有利,不可能聯合拒刊。 (2) ○○公會亦表示否認,認為反而有可能是因片商不願刊登廣告 ,報社則以刊登不實之影評作為反制。 (3) ○○電影組理事長○○○君稱未曾聽過因為刊登影評而遭○○ 委員會決議停刊廣告之情事,不過在影片上映前如有報社刊登 負面之影評,對於獨立片商的票房會有影響,因此片商會把該 廣告抽掉,但其是片商個人之行為,○○委員會不會去做停刊 之動作,另在渠任職期間,並未看過該函件(○○字第○○號 函)。 (4) ○○公會理事長○○○君稱對於○○執行小組所發的函並不清 楚,渠是在委員會成立時才擔任主任委員,該○○第○○號函 為防止承包商亂登廣告所為限制版面的決議,至於○○字第○ ○號函,雖有做出對○○報停刊之決議,但實際情形是並未停 刊,且○○報也有漲價,可以查該年度○○報電影廣告,並無 停刊之事。 (四)為進一步瞭解本案,本會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函請其他關係人承 包商一人及報社業務代表二人到會表示意見,其陳述摘要如次︰ 1.○○聯絡小組大約由十家報社在民國六十幾年組成(早期稱○○廣 告社,大約於七十八年間改為○○聯絡小組)目前成員有○○報、 ○○報、○○報、○○報、○○報、○○報、○○報、○○報、○ ○報、○○報、有的成員是由報社直營的,有的成員是委託廣告公 司承包。其中○○報僅刊登彩色電影廣告,○○聯絡小組係服務性 質組織,向各片商收取廣告稿,並替報社向片商收取廣告費,本來 地址在○○街○○號○○樓,其場地及人員費用由各報社分攤。○ ○委員會於八十八年發函予各該連絡小組,以維護版面完整,提供 消費者正確資訊等理由請該小組於八十八年九月一日至該委員會所 提供之辦公室上班,由○○公會原有之行政人員來執行業務,並以 辦公費之名目向該小組之成員收取費用。 2.廣告業務之承包商可分為兩種類型,一種為報社委託廣告公司拿稿 ,亦即由廣告公司和○○會接觸,例如○○報委託○○公司、○○ 報委託○○公司等,另一種是報社自己派員取稿,如○○報、○○ 報、○○報、○○報等等,而報社只向承包商及業務代表支付費用 及收取廣告,所以基本上報社並無和○○委員會有直接往來。 3.○○委員會的確對於報社所訂定之電影廣告價格有所限制,原本是 由片商將廣告稿拿至聯絡小組刊登,但因○○委員會反映,許多片 商所刊登之電影廣告時刻表不實,其實這些不實的時刻表乃是其成 員所為,加上報社刊登之時間緊湊,無法查證,致○○委員會以此 原因命聯絡小組搬至其辦公大樓上班,但其情形仍未改善且○○委 員會之委員兼有廣告公司及報社業務,由其統一管理實有圖利之嫌 ,顯有不公。其實,這些片商刊登不實時刻表是因為現在電影景氣 不好,許多小片商為了賣給第四台版權(影片有上映賣得價錢比較 高),於是租小戲院,上映一、二天就下片,或者造假時刻表,以 賣得較高價格,這些皆為片商間之問題,○○委員會不應以此等因 素,藉此命聯絡小組集中辦公。 4.早期要刊登電影廣告,必須要向○○小組申請,經其許可並核定廣 告價格,才能刊登,不能直接向片商收稿,例如○○報十三年來每 公分每段均是八元五角,從未漲價,其他報社有的十四元,有的二 十幾元,○○委員會是看報社的發行量來決定價格,現仍是由該會 控制價格,報社仍無法漲價,否則將遭停刊;○○報曾於八十五年 八月一日要求漲價,○○委員會則於八十五年七月十六日第六十六 次委員決議:「......建議自八月一日起,停止刊登所有一切商版 及黑白上片版,請會員參照辦理。」 5.○○委員會對於報社所訂定之電影廣告價格有所限制及干涉,提供 八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字第○○號第五十六次委員會議紀錄,可 看出對於○○報每段每公分價格均需由該○○小組決議,最近調漲 價格一次在五年前,至目前委員會均以經濟不景氣為由不予以調價 。 6.○○委員會曾因○○報、○○報自八十四年八月一日調整廣告價格 ,便下令各片商停止提供二報任何上片之訊息,至今仍未恢復,其 他報社恐因遭停刊,均不敢提漲價一事。 7.○○委員會曾因報社刊登影評不滿,下令其會員停刊,作為反制, 如○○字第○○號函中決議對於○○報停刊;又○○報於今年七、 八月份即因刊登兩部電影之不利影評,而被○○委員會停刊廣告; 另○○報於七、八年前也曾因影評對片商不利,而被○○小組停刊 廣告,○○報及○○報現在刊登的黑白電影廣告版都是免費,而其 他報社所給予的廣告價格事實上也很低廉。 8.○○委員會既限制價格,又限制版面,實在不合理,例如一部電影 ,規定上映戲院若在特定家數以下,只能刊登九公分,以上則另可 刊登幾公分(譬如十家以下只可刊十二公分,十家以上只可刊十八 公分),造成不論上映的戲院有幾家,都必需擠在特定之空間,造 成排版的困難,讀者看起來也很吃力,提供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委員會○○字第○○號函以為證。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七條之規定:「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 、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 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 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另同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 一項明訂「本法第七條之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 聯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 第二項「本法第七條之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 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按上開 立法旨意,緣以事業彼此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合意之行為,對 事業經營活動為足以影響市場功能之拘束,將致損害市場之競爭機 能,爰以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予以原則禁止。是事業倘與有 競爭關係之他事業以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之意思聯絡或進而以協 議,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不問其有無法律上之拘束力或合意後 有無「執行行為」,如實際上可導致共同行為,影響市場供需功能 者,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之規定。 (二)聯合行為之主體: 1.○○委員會主要係由○○公會及○○公會所組成,而○○電影組則 不出席會議,遇有問題才會至委員會調節,該委員會並非一法人組 織,係由上二公會理事長輪流兼任,此二公會之成員均為台北縣、 市所有經營電影院業者及影片片商,彼此間係處於同一水平狀態, 其所提供之電影廣告資訊於台北縣、市,形一特定市場,該等公會 之決議,其成員若皆遵守該決議,對於該特定市場之交易相對人莫 不造成一大損害,又「公會」合致公平交易法第二條所稱之「事業 」,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 2.依據被處分人○○公會坦承○○委員會之前身為○○執行小組,而 另一被處分人影片公會之理事長○君稱其僅於○○委員會期間擔任 主任委員,所以並不知○○委員會之前身為何;惟從利害關係人所 提供之「○○執行小組簡則」第三點組織:「本小組由○○公會、 ○○公會、○○電影組等三團體各推派代表一-九人為委員組成之 ,全權處理節約廣告事宜。」可得知○○會之前身確為○○執行小 組。 3.○○電影組為一非法人組織,是由美商○○公司所組成,雖委員會 之組成含有該電影組,但據被處分人○○公會理事長○君表示,○ ○電影組不出席該委員會之決議,僅遇有問題才至委員會調節,又 ○○理事長○君稱○○委員會為○○公司和報社間之媒介,讓報社 刊登電影廣告和片商業務上溝通比較單純,由上述可知,○○電影 組未合意限制電影廣告等事宜。 4.綜上論述,可得知○○公會及○○公會為聯合行為之主體。 (三)本案聯合行為之手段及內容: 1.限制電影廣告價格:依據八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執行小組第五十 六次委員會議記錄,其決議內容為:「(一)有關○○報函請調解 電影上映及預告黑白版價格......,則本小組同意其將每段每公分 二十三元五角調為二十八元,並自九月二十日起實(應係漏植施字 ),如發現其未依約定刊登,則恢復原價為每段每公分二十三元五 角......(三)○○報函調整商業版價位一節,經作成決議調整後 之價格如下:四半黑白-八、一00元(原價七、八00元)。三 全黑白-一八、四00元(原價一七、五00元)。......二十全 彩色-二0四、七00元(原價一九五、000元)。」,由該決 議中可顯示○○執行小組藉者開會之方式對於刊登電影廣告之價格 予以決定,如未遵守該決議,則恢復原來較低之價格;且不僅對於 黑白版價格有所限制,亦限制彩色版價格調整,雖被處分人稱其當 時未為該公會之代表人,但仍不得以此為推卸之詞,又依據○○委 員會八十五年七月十六日第六十六次委員會議紀錄,紀錄內容為: 「......六、討論事項:○○報決定自八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調整電 腦商版百分之五十、黑白上片版漲價百分之七十五,請討論。決議 :......建議自八月一日起,停止刊登所有一切商版及黑白上片版 ,請會員參照辦理。」由該決議可得知○○委員會對於○○報漲價 一事予以停刊以為反制。查電影廣告價格應為報社與片商之間互相 協商而達成合意,而○○公會及○○公會藉○○委員會之決議而形 成之意思聯絡,導致各報社之電影廣告價格需經○○委員會之決議 ,且須以該價格與其成員交易,此種透過○○委員會之運作而形成 之意思聯絡,實有聯合行為之實。 2.版面編排限制: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委員會召開第七十三 次委員會議記錄,決議內容為:「討論事項:......西片部份:一 家映演戲院刊登三公分。......五家映演戲院至七家映演戲院刊登 十公分。......十五家映演戲院至十八家映演戲院十八公分﹒.... ..」被處分人雖辯稱乃是為了防止承包商亂刊登廣告所為限制版面 之決議,但其聯合行為實已足以影響電影廣告正常供需之市場機能 ;○○委員會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所發○○字第○○號函,內 容為:「主旨:本會頃訂於八十八年九月一日集中辦公,統一發刊 所有電影廣告,......說明:......二、刻本會為統一電影宣傳廣 告,並強化服務品質,經全體委員會商通過,決自八十八年九月一 日起,所有發稿業務皆由本會承辦。......。」且依據○○公會於 八十八年八月七日對其成員所發之函中亦可顯示確有此等情事,被 處分人說法為片商常因爭刊廣告而引起爭執,且錄影帶片商藉電影 廣告版面刊登錄影帶廣告,為維持片商之商譽而將承包商之權限收 回,加以決定分配版面。惟報社與委員會之會員為電影廣告市場供 需者,承包商為報社之代理人,○○委員會未和報社調解或者經雙 方同意,竟擅自以○○委員會會議決議強迫承包商及報社業務代表 集中辦公,藉以達到控制版面分配之目的,該決議對於電影廣告市 場之供需莫不造成重大之影響。 3.以停刊為反制之手段:○○小組(○○之前身)於八十二年三月十 一日召開第五十三次會議,討論有關○○報因刊登○○、○○二家 戲院之不實報導,該小組命其提出合理之解釋,否則予以停刊;又 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報刊登「○○」之影評、七月四日刊登 「○○」之影評,於七月十三日後即遭通知停刊;另八十四年七月 二十七日○○會所發○○字第○○號函中內容為:「......二、自 八十四年八月一日起,三團體將停止提供該二報有關任何上片訊息 (含戲院、片名及放映場次、時間)。三、○○公會同時配合自八 十四年八月一日起停止刊登該兩報之每日六全黑白上片版。」且從 八十四年八月二日之○○報第二十三版下欄「本報廣告部啟事」中 :「本報為服務讀者,每日在本欄刊出由○○委員會提供之臺北市 及市郊電影上片資訊,現該委員會因故無法提供此項資訊,本報一 本服務讀者之宗旨,自即日起仍免費服務,刊登各影院電話...... 。」亦可證明有該等情事發生,於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委員會 才下令回復,被處分人雖辯稱並無以停刊作為反制等情事,但由上 述之會議記錄可證明被處分人所述為虛偽之詞,並不足以採信﹐○ ○委員會透過會議達到合意停刊之行為,且該決議亦發函各公會之 成員並受其拘束,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聯合行為」之禁 止規定。 綜上所論,○○委員會多次以決議之方式合意限制報社 電影廣告價格與版面分配,且以停刊為反制手段,足以影響電影廣告供需 之市場功能,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規定, 另衡酌被處分人等之成員為台北縣、市之片商及電影院業者,具有一定之 市場地位,且該合意行為由八十二年持續至今,對於交易秩序危害及社會 經濟之影響甚鉅,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本處分書影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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