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3.23. (八九)公參字第8812309-0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3月23日
    受文者:○○○ 主旨:關於 臺端被檢舉於雜誌廣告上,就豐胸效果為虛為不實及引人錯 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第 四三七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衛署食字第八八0六0八 八0號函辦理。 二、臺端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五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以 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 會」撥付本會,並速將「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影本以掛號郵寄 本會,或傳真、電話通知本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 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行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 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 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行政 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9.03.23. (八九)公參字第八八一二三0九- 00三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