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刊登不實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3.30. (八九)公參字第8812257-00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3月30日
    受文者:○○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主旨:關於貴公司被檢舉銷售「○○」預售屋就夾層設計之表示,涉有違 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審竣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 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八十八 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之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 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 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 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 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3.30 .(八九)公參字第八八一二二五七-00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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