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結合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3.31.(八九)公結字第274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3月31日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事項:○○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且參與結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已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依公平交易法第 十一條規定,申請事業之結合許可。 許可內容:○○股份有限公司擬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存續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平交易法第 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業結合,依同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應予許 可。 許可理由:為因應加入WTO後國內金融市場開放與自由化之世界潮流, 國內證券商亦積極進行「合併」「整合」,以提昇企業之營運 效率及國際競爭力,顯見證券商合併已是目前證券業市場高度 競爭下之必然趨勢,而個號券商之合併,雖將致其市場占有率 之增加,惟整體市場變動快速,各家合併整合之結果,市場上 仍應存有力量相當之競爭對手,應不致對原已具相當程度競爭 之證券業市場造成限制競爭之不利影響。是以,本案結合後, ○○股份有限公司於經紀、承銷、債券等各項業務之市場占有 率雖有提昇,惟仍不致對證券市場有限制競爭之情事,而該三 公司之結合能有效整合資金、人力、業務等資源,避免資源之 浪費、節省營運成本,其整體經濟利益應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 益,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規予以結合許可。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