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局因從事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4.08.(八九)公處字第043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4月8日
    被處分人:○○局 代 表 人:○○○ 右被處分人因從事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 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辦理八十八年度○○採購案,於招標規範限定車輛底盤軸距 及排氣量,並限定車輛底盤及車體須為同一國製造,為足以影響交易 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足以影響交易秩 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事 實 一、案據檢舉人檢舉略以:被處分人標購七.七噸廂型傾卸式清潔車五輛 、三.五噸廂型傾卸式清潔車乙輛、九.五立方米密封壓縮式清潔車 五輛、六.六立方米密封壓縮式清潔車六輛及廂型傾卸附吊桿清潔車 兩輛之招標過程中,以特殊規格及技術綁標,其被檢舉違法理由如次 : (一)限定廂型傾卸式清潔車之卡車底盤軸距並將不同噸位之廂型傾卸 式清潔車列為同一標;系爭標案之招標規範限定三.五噸廂型傾 卸式清潔車之卡車底盤軸距須為三七00mm至四二00mm,而國 內所有生產卡車底盤之廠商其底盤軸距如:○○為二五00mm, ○○為二五一五mm、○○為二四九0mm、○○為二五00mm,除 義大利製之○○為三九五0mm外,並無其他廠商符合系爭標案 之招標規範;又,因系爭標案將不同噸位之廂型傾卸式清潔車列 為同一標,故無法符合前述卡車底盤軸距規格之廠商,同時也失 去參加同一標之七.七噸廂型傾卸式清潔車之投標資格。 (二)限定投標商須檢附二期環保審查合格證明文件:系爭標案硬性規 定投標商須檢附二期環保審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並須「加蓋申 請廠商之法規認證章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惟依目前監理站驗 車作業流程,不符合第二期廢氣排放標準及噪音管制標準者,根 本無法掛牌上路,是系爭規範有預設立場之嫌,並據其瞭解,除 非有特殊管道,清潔車製造廠不可能替參標廠商加蓋認證章。 (三)限定密封壓縮式清潔車之排氣量:系爭標案之招標規範限定六. 六立方米密封壓縮式清潔車之排氣量須為五九00cc至七五0 0cc,軸距則在三000mm至三五00mm,而國內唯一生 產類似規格之○○底盤排氣量為五三0七cc、軸距為三八五0 mm,與規格不符;另,九.五立方米密封壓縮式清潔車之排氣 量須為八000cc至一一000cc、軸距則在三三00mm 至三八00mm,而國內唯一生產類似規格之○○底盤排氣量為 六七八0cc、軸距為四二五0mm,亦與規格不符。 (四)限定車輛底盤及車體須為同一生產國製造:除上述規格限制外, 系爭標案更限定車輛底盤及車體須為同一生產國製造,而國內廠 商係以卡車底盤打造清潔車車體方式製造,致只有整車原裝進口 之代理商才有資格參與投標,國內廠商完全沒有參標機會。 二、案據被處分人提供書面資料並到會陳述意見,調查結果彙整如次: (一)被處分人標購垃圾清潔車之主要用途係為清運清除地區內居民之 一般廢棄物,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執行機關 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理之清除、處理,應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居 民徵收費用,其收費標準及徵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衡酌地方 清除方法及辦理設備之成本費用定之,是該局以隨自來水費每單 位用水量附加清除處理費之方式向區內居民徵收清潔費。 (二)依系爭標案之招標規範所示,其三.五噸廂型傾卸式清潔車需要 規格之第一項卡車底盤之第(四)點限定軸距為三七00mm至 四二00mm,六.六立方米或以上密封壓縮式清潔車,其規格 第二項底盤部分之第(三)點排氣量為五九00cc至七五00 cc、第(四)點軸距為三000mm至三五00mm,九.五 立方米或以上密封壓縮式清潔車,其規格第二項底盤部分之第( 三)點排氣量為八000cc至一一000cc、第(四)點軸 距為三三00mm至三八00mm。而依被處分人八十八年四月 三十日之到會陳述紀錄,該局承辦單位於訂定系爭標案之規格前 ,曾參考各家廠牌之馬力、cc數等功能,有關其三.五噸廂型 傾卸式清潔車規格,係經比較各廠牌馬力、軸距及裝載廢棄物容 量,發現品質較佳為○○,因該廠牌之馬力較高、軸距較長、裝 載廢棄物之容量亦較高(材數約為六00材),是以,訂定招標 規範時以該廠牌為基準,並配合○○、○○等三家廠牌之功能, 綜合訂定規格。而七.七噸廂型傾卸式清潔車之規格參考廠牌則 有○○、○○及○○,六.六立方米及九.五立方米密封壓縮式 清潔車之參考廠牌有○○、○○、○○、○○等,並無以特定廠 牌為單一參考標準之情形。 (三)系爭標案中,三.五噸及七.七噸廂型傾卸式清潔車之規格並不 相同,被處分人表示該局將不同噸位之廂型傾卸式清潔車列為同 一標之理由只是很單純地想要簡化作業,該局承辦單位在詢問主 管及總務單位得知並無相關法令禁止此一做法之後,亦同意合併 辦理。被處分人復表示,依系爭標案之開標紀錄,投標廠商須將 乙輛三.五噸廂型傾卸式清潔車及五輛七.七噸廂型傾卸式清潔 車加總一價格合併投標,是倘有廠商因該局此一做法而被排除參 標,實為其始料未及。 (四)依系爭-標案之招標規範所示,其示三.五噸及中型(按:即總 重量七.七噸或以上)廂型傾卸式清潔車與六.六立方米或以上 及九.五立方米或以上密封壓縮式清潔車規範之「附件及要求」 欄中要求:「本柴油引擎車輛須符合本國環保法規第二期排放標 準及現行噪音管制標準,隨標須檢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排放 標準審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並加蓋申請廠商之法規認證章, 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被處分人表示,系爭規範係參考環保 署標購垃圾清潔車之範例並審酌依廠商提供之環保署八十七年一 月十五日(八七)環署空字第0000三七0號函,認為取得該 署證明應無困難之處,方訂定系爭規範。至有關招標規範中須「 加蓋申請廠商之法規認證章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乙節,被處分 人表示,系爭規範旨在要求廠商提供確實資料,投標商可以自已 刻印章蓋,如有漏蓋情事,因其並非投標必要條件,在確認系爭 環保審查合格證明文件確與正本相符、並經在場投標商同意之情 形下,仍准其投標。 (五)依被處分人標購六.六立方米或以上及九.五立方米或以上密封 壓縮式清潔車規範第一項概說欄規定:「......為確保車輛品質 ,整輛車底盤及車體須為同一生產國製造......」被處分人表示 ,本會前雖曾處分各級環保單位標購垃圾清潔車限定須「整車原 裝進口」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惟處分理由在於該等 標案限定投標產品之規格須為「整車原裝進口」,而該局系爭標 案並未限定須「整車原裝進口」,僅要求車輛底盤及車體須為同 一生產製造;至國內廠商究有無製造車輛底盤能力?該局表示於 訂定系爭規範前曾參訪○○學院協助廠商開發清潔車等相關產品 之觀摩會,故推測國內廠商或有製造有製造車輛底盤能力。 三、次經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工業局及審計部就本案提供意見 ,調查結果彙整如次: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汽車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 發之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始得申請牌照;另依噪音管制法第 九條第二項規定,機動車輛供國內使用者,應符合前項管制標準 ,始得進口、製造、使用及向公路監理機關請領牌照。採購單位 為確保得標廠商日後能提供可領照之車輛,一般於招標須知多會 要求投標廠商提供排氣及噪音相關合格證明文件。 (二)至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環保署核發符合我國二期排放標準 及噪音管制標準之車型,共有二五四個車型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故業者取得符合我國相關規定證明文件應無困難。 (三)有關清潔車之市場概況,國內密封壓縮式垃圾車之年需求量目前 約五百臺左右,至箱型傾卸式垃圾車及箱型附吊桿清潔車則無統 計數據,三種清潔車之國內主要需求者均為各級政府環保單位, 民間需求未達總市場需求之一成;供給方面,目前除偶有鄉鎮公 所及民間環保車輛零星採購國產品,幾全為進口產品,國產品占 有率不到總市場供給之一成。 (四)關於系爭標案招標規範中之三.四九五噸或以上之卡車底盤、軸 距為三七00mm至四二00mm間者,目前國內無產製,而關 於系爭標案招標規範中之六.六立方米及九.五立方米或以上密 封壓縮式垃圾車規範中,所規範之排氣量及卡車底盤軸距規格, 目前國內亦無產製。 (五)世界各國密封壓縮式垃圾車之製造皆採專業分工,汽車製造廠生 產卡車底盤,再由車體打造廠購買符合縮需規格之底盤打造成車 出售,以發揮專業分工之最大綜效。另因招標規範所列底盤規格 目前國內無產製,國內生產廠商應無參與標案之機會;另如製程 品質能妥善管理,規範底盤及車體須為同一生產國製造與否,並 無直接影響。 (六)本案將兩種性質不同噸位之垃圾車合併成一標或分開辦理發包, 相關審計法令並無規範,至該做法有無向其上及機關申請許可之 必要,係屬主辦機關行政規章之範疇。 理 由 一、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別待遇之行為 ,而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經查,依經濟部工業局 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工(八八)一字第0二一四四一號函所示,國 內密封壓縮式垃圾車之年需求量目前約五百輛,至箱型傾卸式垃圾車 及箱型附吊桿清潔車則無統計數據,而被處分人標購九.五立方米密 封壓縮式清潔車五輛、六.六立方米密封壓縮式清潔車六輛、七.七 噸廂型傾卸式清潔車五輛、三.五噸廂型傾卸式清潔車乙輛及廂型傾 卸附吊桿清潔車兩輛,是其標構密封壓縮式垃圾車之數量尚未及市場 年需求量之十分之一(約僅為二.二%),尚未構成本法第十九條第 二款「妨礙公平競爭之虞」之違法構成要件,亦難認其違反本法第十 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至有關被處分人標購不同規格之箱型傾卸式垃圾 車共六輛及箱型附吊桿清潔車乙輛部分,依經濟部工業局提供之資料 ,因國內尚無該等垃圾車之統計數據,是尚無從研判是否涉及違反本 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 二、次按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 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故事業如為顯失公平之 行為,而影響交易秩序者,即違反上開法條之規定;復依同法第四十 一條規定,本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 命其停止或改正其行為。 三、被處分人採購密封壓縮式清潔車係為執行垃圾清運工作,並依一般廢 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之規定向區內居民徵收廢棄物處理費,爰依 本會公研釋第0九0號解釋有關行政機關私法行為適用本法審度原則 「一、......其因提供具有市場經濟價值之商或服務而收取使用規費 ,所引起之需求行為,不論在需求時是否已經該項商品或服務之提供 ,亦均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本案被處分人基於提供清理廢棄物 服務而收取規費,所引起之標購垃圾清潔車之需用行為,為公平交易 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之事業,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 四、被處分人限定密封壓縮式清潔車之軸距、排氣量及限定車輛底盤及車 體須為同一生產國製造等節,排除國內垃圾車產製業者參與競爭之機 會,屬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理由謹述如次: (一)經查、依系爭標案招標規範所示,六.六立方米或以上密封壓縮 式清潔車之規格限定:底盤部分排氣量為五九00cc至七五0 0cc、軸距為三000mm至三五00mm,九.五立方米或 以上密封壓縮式清潔車之規格限定:底盤部分之排氣量為八00 0cc至一一000cc、軸距為三三00mm至三八00mm ;而招標單位訂定系爭規範係經比較○○、○○、○○、○○等 各廠牌馬力、軸距及裝載廢棄物容量之彙整結果。至國內廠商究 有無製造車輛底盤能力?被處分人雖表示於訂定系爭規範前曾參 訪○○學院協助廠商開發清潔車等相關產品之觀摩會,故推測國 內廠商或有製造車輛底盤能力;惟依工業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 日工(八八)一字第0二一四四一號函所示,世界各國密封壓縮 式垃圾車之製造皆採專業分工,由汽車製造廠生產卡車底盤,再 由車體打造廠購買符合所需規格之底盤打造成車出售,以發揮專 業分工之最大綜效,是以倘能妥善管理製程品質,招標單位規範 車輛底盤及車體須為同一生產國製造與否,對其品質並無直接影 響,而系爭標案招標規範所列底盤規格目前國內無產製。 (二)次查,依被處分人標購六.六立方米或以上及九.五立方米或以 上密封壓縮式清潔車之招標規範概說限定整輛車底盤及車體須為 同一生產國製造,被處分人雖表示,訂定系爭規範前,雖得知本 會前曾處分各級環保單位標購垃圾清潔車限定須「整車原裝進口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惟認為本會處分理由在於該 等標案限定投標產品之規格須為「整車原裝進口」是系爭標案並 未限定額整「整車原裝進口」,僅要求車輛底盤及車體須為同一 生產國製造;惟依工業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工(八八)一字 第0二一四四一號函所示,由於系爭標案招標規範所列底盤規格 目前國內無產製,國內生產廠商應無參與標案之機會,是以,本 案限定密封壓縮式清潔車整輛車底盤及車體須為同一生產國製造 ,其語意上雖與整車原裝進口不同,然實際上卻仍然肇致排除國 內垃圾車產製業者參與競爭機會之結果。 (三)本案被處分人標購密封壓縮式清潔車限定其軸距及排氣量並要求 整輛車底盤及車體須為同一生產國製造,核其規範並非確保採購 品質之必要程序,另衡酌國內密封壓縮式清潔車產業結構,政府 機關之採購量約佔市場需求量之九五%以上,而過去各級環保單 位習慣於招標規範中限定須「整車原裝進口」,排除國產密封壓 縮式清潔車相關業者參與競標機會,使市場供給面競爭機會不均 等,業經本會處分在案,爰本案○○局藉由限定密封壓縮式清潔 車之軸距及排氣量,在國內無產製之情況下,復限定整輛車底盤 及車體須為同一生產製造,其語意上雖與本會前所處分之各級環 保單位標購市壓縮式垃圾清潔車限定須整車原裝進品有所不同, 然實上卻仍然肇致排除國內垃圾車產製業者參與競爭機會之結果 ,使供給者之競爭機會不均等,侵害以公平競爭為本質之政府採 購市場之交易秩序,屬本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另因系爭行為發 生在八十七年十一月,且未加以延續,而公平交易法係於八十八 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是系爭違法行為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四)至有關系爭標案之招標規範限定三.五噸廂型傾卸式清潔車之卡 車底盤軸距須為三七00mm至四二00mm、將不同噸位之廂 型傾卸式清潔車列為同一標、限定投標商須檢附二期環保審查合 格證明文件並須加蓋申請廠商之法規認證章及註明與正本相符字 樣等節,經查,依被處分人之說明,核其並無明顯排除特定廠商 參與競標或以特定廠牌為投標規範之情形,是尚無以本法非難之 必要;復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計部之說明,因業者取得相關 證明文件並無困難及相關標案是否列於同一標案係屬主辦機關行 政規章範疇,亦尚無以本法非難之必要。 五、綜上論述,被處分人辦理○○採購案,於,招標規範限定車輛底盤軸 距及排氣量,並限定車輛底盤及車體須為同一國製造,為足以影響交 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另因系爭 行為發生在八十七年十一月,而公平交易法係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 正生效,是系爭違法行為適用行為時之法律,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 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本處分書影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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