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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臺端被檢舉刊登不實廣告,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4.08. (八九)公參字第8809257-0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4月8日
受文者:○○○
主旨:關於 臺端被檢舉刊登不實廣告,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
本會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第四四0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
送處分書乙份如附,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衛署食字第八八0四五九
四0號函辦理。
二、臺端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五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以
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撥付本會(如採郵政劃撥方式繳款時,應於辦理郵政劃撥後,儘
速將『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寄款人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件寄
送本會,或以傳真方式傳送本會,亦可以電話通知承辦單位,俾免
因劃撥單寄送逾期或遺失,影響權益)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
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
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臺端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易
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之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4
.14. (八九)公參字第八八0九二五七-00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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