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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4.13. (八九)公參字第8808737-01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4月13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負責人:○○○
主旨:關於 貴公司進口銷售「REFURBISHED」(整理品)○
○(機型○○)未為明確標示,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案,業經本會
八十九年四月五日第四三九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
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檢舉人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檢舉函。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五十萬元整,請以郵政劃撥帳
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撥付本
會並先將繳款收執聯傳真或影印寄送本會,或向本會(臺北市濟南
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
三、本案罰鍰應於文到十五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即依公平交易法第
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四、請貴公司依本處分書主文規定辦理,並於系爭商品回收、改正期間
屆滿後七天內,將辦理情形函報本會,同時檢送改正後之商品及回
收系爭商品之證明文件。
五、貴公司如逾期未遵本會前開處分書內容停止違反行為者,本會將依
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後段規定「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六、本會聯絡電話:(0二)二三五一七五八八轉四二0。(行政院公
平交易委員會 89.04.13.(八九)公參字第八八0八七三七-0一
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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