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4.13. (八九)公參字第8808737-01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4月13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負責人:○○○ 主旨:關於 貴公司進口銷售「REFURBISHED」(整理品)○ ○(機型○○)未為明確標示,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案,業經本會 八十九年四月五日第四三九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 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檢舉人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檢舉函。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五十萬元整,請以郵政劃撥帳 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撥付本 會並先將繳款收執聯傳真或影印寄送本會,或向本會(臺北市濟南 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 三、本案罰鍰應於文到十五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即依公平交易法第 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四、請貴公司依本處分書主文規定辦理,並於系爭商品回收、改正期間 屆滿後七天內,將辦理情形函報本會,同時檢送改正後之商品及回 收系爭商品之證明文件。 五、貴公司如逾期未遵本會前開處分書內容停止違反行為者,本會將依 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後段規定「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六、本會聯絡電話:(0二)二三五一七五八八轉四二0。(行政院公 平交易委員會 89.04.13.(八九)公參字第八八0八七三七-0一 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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