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膠(竹)筏重新調整指定其進出及停泊位置,業者拒絕之處理 發文機關:台灣省政府警務處
    發文字號:台灣省政府颼 77.07.30. 77 84366號
    發文日期:民國77年7月30日
    主旨:有關膠(竹)筏可否重新調整指定其進出及停泊位置,業者拒絕有無罰則規定案,復 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 77.6.30七十七警安檢(三)字第一六二八一號函。 二、處理原則: (一)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水上運輸工具,應在設籍港 或核定處所進出、接受檢查。‥‥」其目的在便於警察機關能有效掌握其入出, 實施安全檢查。原認定之進出及停泊位置,基於治安考量,並非不得重新指定, 惟應考量業者實際需要,避免解嚴後更增多管制,造成業者不便。 (二)水上運輸工具不從設籍或律定處所進出接受檢查,如符合國安法第六條第二項「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四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則可依法移送司法機 關處理。 (三)另本案因各沿海指定停泊處所環境及潮夕不同,各單位應依各轄區特性,自行邀 集相關單位及人員辦理會勘同意,以兼顧安全與便民之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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