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4.14.(八九)公處字第049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4月14日
    被處分人:○○○ 右被處分人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 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雜誌廣告上,就瘦身及豐胸效果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 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虛偽不實及引人 錯誤之表示。 三、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本案係行政院衛生署來函表示,被處分人於○○月刊○○年○○號及 ○○號刊登之廣告,廣告內容從以塑身前、塑身後對比照片述及效果 ,所提「立即塑身,瘦十公斤很容易,瘦二十公斤沒問題」,係屬效 果宣稱,依該署公告之「瘦身美容業廣告規範」,應於廣告中配合說 明達成該效果所使用之員課程、產品、一般消費者所需時間、實施之 成功失敗機率及其科學理論根據,未能表達清楚完整者,認定為誇大 不實廣告。被處分人於月刊○○號刊登之廣告,所提「排毒減肥」為 規範中明定屬誇大、易引人錯誤不得使用之文詞。而其經絡豐胸廣告 亦以美胸前、中、後對比照片述及效果,且未依規範所規定,將應說 明之事項表達清楚完整,認定為誇大不實廣告,而且所提「經絡豐胸 」、「由A罩杯到D罩杯」、「當場增大尖挺」等敘述為誇大不實。 二、查被處分人○○○君為獨資經營,並未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其於系 爭廣告及營業處所廣告看板均以「○○」名義刊載,惟於稅捐稽徵處 登記之營業人名稱為「○○」,其負責人即為被處分人 。 三、經請被處分人答辯,略以: (一)關於「立即塑身,瘦十公斤很容易,瘦二十公斤沒問題」及「排毒 減肥」部分: 1.科學理論根據:要達成減肥、瘦身、塑身,均需減少身體之體重, 而人之身體係由骨骼、肌肉、脂肪、水份所構成,其中可減的為多 餘的脂肪及少量循環代謝不良所囤積的水份。被處分人為消費者減 肥、塑身的科學理論,係利用運動能消耗熱量,加速血液循環,幫 助新陳代謝,使淋巴循環系統順暢而使身體多餘的脂肪轉化為熱量 消耗掉,及代謝掉多餘的囤積於組織的水份及廢物。 2.立即塑身:不論係主動或被動式運動,都能消耗熱量,立即運動便 能立即消耗熱量,而每次課程皆有立即消耗熱量而有立即塑身之功 效,只是效果要慢慢的累積,持之以恆,經過幾個月後,塑身、減 肥之效果就非常明顯。 3.排毒減肥:人之身體本就具備解毒、過濾廢物的機能,而使用遠紅 外線課程、振動按摩課程、手技按摩課程、超音波水力按摩課程、 蒸氣室課程及塑身健身器材課程等,將能幫助循環系統順暢,並可 代謝廢物毒素的排出。 (二)關於「經絡豐胸」、「由A罩杯到D罩杯」及「當場增大尖挺」部分 : 1.經絡豐胸:在人體特定的穴道點上施加壓力或按摩,以達到生血化 乳的功效。因為細胞的活化及所需的營養,端賴血液之運行,而血 液之生成則有賴於氣,所以要想身體健康,氣血之循環就要正常, 倘若氣血在經絡間滯留不通,就一定會影響相關部位的機能障礙。 2.當場增大尖挺:人體有十一個對豐胸有益的穴道,常指壓這十一個 穴道能有效幫助乳線管成長,幫助乳房發育,促使黃體素分泌而有 豐胸效果,故指壓此十一個穴道,並以特殊手技之按摩手法,及各 種不同的豐胸運動,加上產品之養分供給,下垂的乳房可感覺到尖 挺增大的作用。 3.乳房之組織絕大部分為海綿體,海綿體膨脹與否,決定著乳房體積 的大小。因之,在進行自然豐胸法之前,應先瞭解海綿體還有多大 的成長空間。故被處分人提供客戶免費試作,即係要先瞭解客戶之 乳房海綿體組織,如先天不良者,則建議其另謀整型外科醫師。倘 發現客戶之乳房尚有未發育之海綿體,則施以每天半小時的全套豐 胸穴道指壓、按摩及二十分鐘的運動,最後輔之以作息、飲食正常 ,如此持續鍛鍊一至三個月,乳房自然增加二公分以上,而需更換 罩杯,是以持之以恆。則可從A 罩杯至B 罩杯或C 罩杯;或C 罩杯 至D 罩杯。 四、案經請衛生署就被處分人所附資料,提供專業鑑定意見如下:被處分 人所提「立即塑身,瘦十公斤很容易,瘦二十公斤沒問題」、「排毒 減肥」所提課程理論說明,依專家意見並無學術報告證實可利用被動 式之機械及物理力量促進淋巴系統循環,幫助廢物毒素排出。而「經 絡豐胸」係屬中醫針灸經絡學理論推衍,並無可靠之相關文獻資料可 供依據。 五、針對衛生署就本案提供之專業鑑定意見,請被處分人到會說明及赴其 營業處所實地查證,結論略以: (一)對於衛生署之專業鑑定意見,被處分人無任何意見。 (二)被處分人係獨資經營,開設之初,縣政府以瘦身美容與房屋使用執 照用途不符,致未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日前因經營事業困難,再 因廣告刊登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被處分人身心俱疲,已於八 十八年十一月份將該店頂讓他人經營。被處分人不諳法令,因襲陋 習刊登誇大不實之廣告,希望本會能從輕裁處。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 ,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 、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 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同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之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故 事業如於廣告內容上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者,即違反前開規 定。 二、次按公平交易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係指 商業登記法第二條所謂之商業。然本案被處分人雖以「○○」對外營 業及刊登廣告,惟究未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應係獨力經營,核屬公 平交易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之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故本案 處分之主體為○○○君,合先敘明。 三、查系爭廣告內容所提「立即塑身,瘦十公斤很容易,瘦二十公斤沒問 題」、「排毒減肥」、「經絡豐胸」、「由A罩杯到D罩杯」、「當場 增大尖挺」等用語,經衛生署認定係屬誇大、易引人錯誤之文詞。雖 被處分人就上開廣告內容提出說明及依據,然該說明資料經送衛生署 鑑定結果,認為「立即塑身,瘦十公斤很容易,瘦二十公斤沒問題」 、「排毒減肥」所依據之課程理論,依專家意見並無學術報告證實可 利用被動式之機械及物理力量促進淋巴系統循環,幫助廢物毒素排出 。而「經絡豐胸」係屬中醫針灸經絡學理論推衍,並無可靠之相關文 獻資料可供依據。次查被處分人到會說明時,亦自承系爭廣告係因襲 陋習,且不諳法律而刊登,希望本會能從輕裁量本案。 四、綜上,被處分人於○○月刊雜誌○○年○○號及○○號廣告上刊登「 立即塑身,瘦十公斤很容易,瘦二十公斤沒問題」、「排毒減肥」、 「經絡豐胸」、「由A罩杯到D罩杯」、「當場增大尖挺」等用語,案 經衛生署鑑定表示,被處分人所提出之理論及依據皆無法證實其效果 ,另被處分人亦自承廣告內容有誇大情事。從而認定系爭廣告為虛偽 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五、綜上論述,被處分人之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準用同條第一項事業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之禁止規定,經 衡酌被處分人之營業規模、違法情節、持續期間及配合調查態度等因 素,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本處分書影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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