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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4.21. (八九)公處字第058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4月21日
被處分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被處分人因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
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銷售商品之廣告上,未就購買商品之贈獎活動附有條件、
負擔或其他限制予以明示,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二十
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引人錯誤之表示
。
三、處新臺幣四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本件係民眾檢舉,內容略以:渠於八十八年七、八月因報紙刊登被處
分人為促銷商品,將舉辦抽獎贈送2600支手機之廣告所吸引,而購買
被處分人商品,且依廣告所示,將「抽獎憑證」寄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抽獎。惟於第十六次抽中該獎項後,詎
接獲書面通知,要求中獎人如廣告表示繳交設定費、保證金及搭配○
○門號外,尚有下列限制:
(一)月租費一定限用560元,不得選定超值200型,並須使用滿一年以
上。
(二)使用未滿約定期限拆退門號者,強迫用戶須補繳手機差額為 300
元乘剩餘月份及已繳納之保證金2400元均沒入。
系爭廣告標明「贈送手機」,為何尚須繳納不足月份之手機差額?被
處分人及○○公司並未於廣告上揭露此訊息,假藉贈送手機之方式促
銷產品,欺騙消費者上當等情,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及第
二十四條規定。
二、經函請被處分人答辯,內容略以:
(一)被處分人自八十八年八月初舉辦贈送手機抽獎活動(已於同年九月
十日截止),凡購買被處分人乳品或飲料一箱,即可參加抽獎活動
。被處分人並製作店家海報、三角立牌、報紙廣告,揭露此一訊息
;另在每一箱飲料產品上,皆黏貼「抽獎憑證」,作為消費者參加
抽獎活動之依據。
(二)次查參加抽獎活動並中獎之消費者均依廣告所載贈送○○手機乙支
,惟因搭配○○全區門號並需付設定費600 元及保證金2400元,此
一條件在廣告上均有載明,甚且在店頭海報與每箱所黏貼之「抽獎
憑證」上亦均載明詳細的活動內容以中獎通知函為主,消費者服務
專線xxxxx等字樣,消費者欲知詳情,有專線電話可供查詢,
否則由中獎通知函之內容亦可明瞭。
(三)再查手機須搭配通信公司門號始能通話,此是一般大眾應有之常識
,而電信公司因市場競爭之關係,各種月租費等配套措施五花八門
,尚難究明每家通訊公司之各種差異與其優劣,而被處分人舉辦手
機贈獎活動亦是首次,因承辦人員對電信業務細節之認知尚嫌不足
,廣告上難免掛一漏萬。本次消費者所檢舉之限制內容,即是中獎
通知函內所載有關月租費等之限制條件,基於此,消費者在參加抽
獎時,即已知有詳細活動內容尚未揭露,消費者自可斟酌購不購買
或參不參加抽獎活動,如有疑義,更可電話查詢或提出更好建議,
故消費者不可能因此而遭受損害。
(四)近月來各類商品與手機搭配門號的活動比比皆是,如○○股份有限
公司、○○、○○業搭配手機門號之促銷活動其手機贈送之記載大
同小異,均未能詳盡告知,有關月租費之限制等諸多條件均係在申
辦電信門號之書表內始有詳細的記載,此乃目前電信業界之通例,
被處分人參考前述各業者之作法,比照辦理並無特意為之。
三、經請參與本案抽獎活動之○○公司說明,內容略以:
(一)關於與被處分人合作之「○○整箱買,天天送手機」遭消費者指控
與廣告不符一事,查被處分人於報紙刊登之廣告,載明購買整箱○
○產品,剪下外箱上之「抽獎憑證」置於信封內寄回,即可參加抽
獎,且於注意事項中說明必需配合○○全區門號(需付設定費及保
證金)。
(二)消費者所剪下外箱上之「抽獎憑證」中,備註第二項亦載明詳細的
活動內容以中獎通知函為主之字樣;且於接獲消費者寄來之「抽獎
憑證」,經中獎名單公布後,隨即寄出中獎通知函內附「中獎憑證
」及「附註說明事項」,其中詳細說明此促銷活動之內容及限制,
綜合以上促銷活動之流程,並無欺騙消費者之行為。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
,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
、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
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
徵。」故事業如於廣告內容上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者,即違
反前開規定;又所稱之商品,係指具有經濟價值之交易標的暨具有招
徠效果之其他直接屬於交易標的之相關交易事項,包括事業就該標的
附帶提供之贈品、贈獎等,從而事業為達促銷目的,於廣告上所提供
之贈品、贈獎等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者,即屬違反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情事,合先敘明。次按同法第二十四條
之規定,係針對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概括規定,即具有不公平競爭本質
之行為,如無依公平法其他法條規定加以規範者,始可檢視有無該條
款之適用。
二、查被處分人自八十八年八月刊登系爭廣告,舉辦「○○整箱買,天天
送手機」抽獎活動,並於八十八年九月十日截止。在此期間,凡購買
被處分人乳品或飲料一箱,剪下外箱上之「抽獎憑證」置於信封內,
寄往與被處分人合作抽獎事宜之○○公司發又發小組,即可參加抽獎
。經抽中系爭獎項,於名單公布後,隨即寄出中獎通知函內附「中獎
憑證」及「附註說明事項」予消費者,消費者可據以判斷是否同意所
附限制條件以領取贈品(即○○手機),此為系爭促銷活動之流程。
另系爭廣告之廣告主為被處分人,此亦為被處分人所自承,而○○公
司僅係與被處分人合作系爭活動之抽獎事宜;其次,又電洽○○公司
,經該公司表示係○○之經銷商,代理○○門號,是以本次抽獎送手
機需搭配○○全區門號,故本案廣告事業主體應列被處分人為宜,併
予敘明。
三、次查系爭廣告以斗大字體表示「○○」,接著以顯著字體表示:「○
○整箱送,天天送你○○手機」、「2600支手機,讓你中元0發又發
!」其下以稍小字體標示「注意事項:獎品○○手機(市價約8500元
)需搭配○○全區(需付設定費600 元及保證金2400元)」。惟實際
上消費者若抽中系爭手機卻須附有條件、負擔、期間等限制,如中獎
通知函內所附「附註說明事項」即表示:
(一)本促銷活動,月租費限用560元(以分計費,4.8元╱分鐘),若欲
變更為超值200型(月租費200 元,以秒計費0.16元╱秒=9.6元╱
分鐘),須同意至少使用原月租費率三個月以上始得變更,且原使
用期限十二個月應延長為二十四個月。
(二)用戶所兌換之手機實際優惠差額(8500元扣掉3000元抵用券金額後
之手機差額5500元),為包括○○電訊、被處分人及○○公司自行
吸收之成本及各項補貼。
(三)使用未滿約定期限拆退門號者(自申請停話期間不記入),合約用
戶同意補繳手機差額為300 元乘剩餘月份及已繳納之保證金2400元
。
四、被處分人雖以○○股份有限公司、○○、○○業搭配手機門號之促銷
活動其手機之贈送之記載大同小異,均未能詳盡告知為例;再言,有
關月租費限制等諸多條件均係在申辦電信門號之書表內始有詳細的記
載,此乃目前電信業界之通例等語云云;惟查○○門號申請書標示使
用月租費200 元以上服務組合至少二年、使用月租費560 元之服務組
合至少一年之約定,乃係手機優惠專案之約定事項之一,然本案究非
「手機優惠專案」,而係「抽獎贈送手機」並指定搭配○○門號,故
依照一般消費認知,不論係選用月租費200元或月租費560元或使用之
期間,皆應由消費者自行考量需要後選擇之。然本案卻未於廣告中揭
露,而係於中獎通知書內對月租費做相當限制,難謂無致消費者陷於
錯誤決定之情事。另查中獎通知書又表示,使用未滿約定期限拆退門
號者,尚須同意補繳手機差額300 元乘以剩餘月份及已繳納之保證金
2400元等情,與一般消費者對抽獎「送手機」之認知相差甚遠,已足
致消費者陷於錯誤之決定。即使被處分人辯稱在店頭海報與每箱所黏
貼之「抽獎憑證」上亦均載明詳細活動內容,係以中獎通知函為主,
另尚有消費者服務專線可供查詢,否則由中獎通知函之內容亦可明瞭
等語,然此實有悖一般商業交易習慣。蓋事業為達促銷目的所提供之
贈品、贈獎等活動,對消費者往往具有極大吸引力,而包括該贈品、
贈獎之優惠內容、期間、數量、方式等限制及其他負擔,均屬交易上
重要訊息,而足以影響消費者交易與否之決定,故事業就上揭重要訊
息事項於廣告上應為具體、明確之標示,倘有未載明部分訊息情事,
而致消費者誤認之虞者,其廣告即屬不實,而有違公平交易法第二十
一條規定。
五、綜上,被處分人之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事業不得
於廣告上為引人錯誤之表示之禁止規定。經衡酌系爭違法行為之違法
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犯後態度等,爰依同法第四
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本處分書影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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