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刊登不實廣告,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4.24. (八九)公參字第8815954-0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4月24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刊登不實廣告,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 經本會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第四四一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 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衛生署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 內,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撥付本會(如採郵政劃撥方式繳款時,應於辦理郵政劃撥 後,儘速將『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寄款人收執聯影本,以掛號 郵件寄送本會(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以 傳真方式傳送本會,亦可以電話通知承辦單位,俾免因劃撥單寄送 逾期或遺失,影響權益)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 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公平交易法第 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之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4 .24. (八九)公參字第八八一五九五四-00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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