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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刊登不實廣告,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4.24. (八九)公參字第8815954-0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4月24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刊登不實廣告,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
經本會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第四四一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
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衛生署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
內,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撥付本會(如採郵政劃撥方式繳款時,應於辦理郵政劃撥
後,儘速將『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寄款人收執聯影本,以掛號
郵件寄送本會(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以
傳真方式傳送本會,亦可以電話通知承辦單位,俾免因劃撥單寄送
逾期或遺失,影響權益)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
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公平交易法第
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之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4
.24. (八九)公參字第八八一五九五四-00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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