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從事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6.09. (八九)公參字第8807812-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6月9日
    受文者:○○○ 主旨:關於 臺端被檢舉向○○○及其臺南市五家加盟店寄發存證信函, 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六月七日第四四八次 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檢舉函辦理。 二、臺端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以 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 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電傳本會傳真機(0二)二三九七四九 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 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 法院強制執行。 三、臺端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易 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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