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等因為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6.09. (八九)公貳字第8810368-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6月9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主旨:貴公司被檢舉參標臺東縣○○鄉公所○○工程借牌陪標案,出借或 借用他人投標文件,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 五月三十一日第四四七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 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依據法務部調查局函轉民眾檢舉辦理。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萬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 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 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6.09. (八九)公貳字第八八一0 三六八-0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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