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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等因為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6.09. (八九)公貳字第8810368-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6月9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主旨:貴公司被檢舉參標臺東縣○○鄉公所○○工程借牌陪標案,出借或
借用他人投標文件,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
五月三十一日第四四七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
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依據法務部調查局函轉民眾檢舉辦理。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萬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
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
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6.09. (八九)公貳字第八八一0
三六八-0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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