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因為虛偽不實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6.16. (八九)公參字第8811667-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6月16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廣告不實,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 會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第四四五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 處分書乙份如附,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之事,限 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之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 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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