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6.27. (八九)公處字第111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6月27日
    被處分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被處分人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 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未依據對系統業者揭露之頻道銷售辦法交易,隱匿重要交易 資訊,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 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足以影響交易秩 序之欺罔行為。 三、處新臺幣四百萬元罰鍰。 事 實 一、被處分人代理銷售「○○」、「○○」、「○○」、「○○」、「○ ○」、「○○」、「○○」、「○○」、「○○」、「○○」、「○ ○」、「○○」、「○○」、「○○」等頻道節目,而「○○銷售辦 法」則係被處分人對交易相對人公開揭露之個別頻道節目授權價格及 優惠計算方式,憑以作為被處分人與系統業者交易之依據。被處分人 八十八年、八十九年頻道銷售法皆相同。 二、依據被處分人所提供之「○○銷售辦法」,其「收視戶規模折扣」規 定優惠條件係「零至二萬戶依定價計算」、「二萬零一戶至四萬戶: 九折」、「四萬零一戶至六萬戶:八折」、「六萬零一戶至八萬戶: 七折」、「八萬零一戶以上:六折」。 三、依據被處分人所提供之八十八年度頻道銷售資料:八十八年度與被處 分人交易之系統業者數計有七十一家,其中僅有對○○、○○等二家 業者之交易與被處分人規定之「收視戶規模折扣」相符,其餘系統業 者依被處分人之「收視戶規模折扣」應無折扣優惠者,而被處分人仍 給予九折、八折、七折、六折不等之優惠;應給予九折優惠者,則給 予七折、六折不等之優惠;應給予八折優惠者,則給予六折之優惠; 應給予七折優惠者,則給予六折之優惠,前開資料均在卷可稽。 四、被處分人對於銷售辦法與實際銷售資料不符之解釋,係認實際銷售時 各系統業者往往以各種理由要求再減價之優惠,甚至不願意以實際戶 數相告,而所提供之銷售資料乃被處分人與各系統業者再三折衝下勉 予接受之實際交易價格及系統台願意申報之戶數,故經換算後所得之 折扣數自與所希望之銷售辦法有所差異。 五、八十八年底高雄市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高雄 縣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等系統業者因為被處分人所開立之頻道銷售辦法 與實際銷售價格相差過鉅,又無法依據實際銷售價格單獨購買頻道節 目,致該等系統業者勢須與被處分人總經理○○○君達成購買被處分 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等業者 之全部頻道節目之協議,方能以較低於前開各頻道業者之頻道銷售辦 法所列頻道售價總額之優惠條件達成頻道授權交易。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事業亦不得為 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頻道節目受著作 權法保護,系統業者非經頻道銷售業者正式授權,否則無法合法播出 頻道節目,故倘頻道銷售業者無公開透明之交易條件,或公開之交易 條件形同具文,不僅使立於買方之系統業者無法據以評估,以合理分 配其購片預算,增加交易成本,並易使交易糾紛層出不窮,且極易隱 藏差別待遇、不當搭售或其他反競爭之行為,乃屬影響交易秩序之欺 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查被處分人八十八年度及八十九年度之頻道銷售辦法均相同,被處分 人之「戶數規模折扣」措施,均係以一定之簽約戶數而給予系統業者 不同之折扣。惟經檢視被處分人所提供之八十八年度之頻道銷售資料 ,八十八年度予系統業者之戶數折扣幾乎均與所定之頻道銷售辦法不 符,具有全國之普遍性,是該等戶數折扣之辦法形同虛設,意圖隱匿 實際意願成交價格。再者,被處分人予系統業者之折扣與折扣辦法之 落差從一折至三折不等,該等資訊不對稱之狀況,使立於買方之系統 業者無法據以評估,以合理分配其購片預算,且極易導致差別待遇、 不當搭售或其他反競爭之行為。又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之規 定,系統業者之收視費率由各地方政府核定之。各地方政府除參酌行 政院新聞局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所定收費標準外,系統業者之營 運成本等亦為考慮之重要依據。被處分人予各系統業者之折扣低於所 定之戶數折扣,顯見銷售過程中有隱匿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倘各地 方政府依被處分人之虛偽報價以評估系統業者之購片成本,則將基於 錯誤之資訊為判斷,其不利益將轉嫁由消費者承擔,核已違反商業倫 理,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三、被處分人雖可能因部分系統業者採取共同購買而總計其簽約戶數予以 優惠計算,然無礙於被處分人普遍未依戶數規模折扣辦法行銷之事實 ,致被處分人關於「戶數規模折扣」之銷售辦法形同具文,而有隱匿 重要交易資訊之行為。被處分人八十八年度予各系統業者之戶數規模 折扣既與其形式報價不符,而八十九年度形式上之銷售辦法卻未調整 ,不僅對信賴該辦法之系統業者為欺罔隱匿重要資訊行為,而可能增 加交易成本,並易使交易糾紛層出不窮甚且易形成搭售、聯賣之行為 。再者,據被處分人總經理○○○君所述,被處分人所代理之頻道與 系統業者簽立契約之主體為○○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股份有限公 司),經檢視部分系統業者所提供八十八年度頻道節目授權合約,被 處分人所行銷代理頻道之契約主體分別為○○股份有限公司(現名○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而該等頻道節目授權合約書 ,均僅記載系統業者每月應支付之授權總價額,並未載明簽約之客戶 數、各頻道銷售價額,準此,被處分人提供予本會之銷售資料所載簽 約客戶數乃其片面之詞,無法據以判斷簽約收視戶之單價及各頻道單 價與銷售辦法是否相符。故除前揭戶數折扣隱匿不實外,如未於契約 書中確實揭露簽約收視戶數、各頻道授權費用、折算簽約收視戶數後 之各頻道單價等交易資訊,仍有隱藏其銷售辦法與交易事實不符之可 能。 四、末查八十八年底高雄市之○○公司、高雄縣之○○公司及○○公司等 系統業者因為被處分人所開立之頻道銷售辦法與實際銷售價格相差過 鉅,又無法依據實際銷售價格單獨購買頻道節目,致該等系統業者勢 須與被處分人總經理○○○君達成購買被處分人、○○公司、○○公 司、○○公司、○○公司等業者之全部頻道節目之協議,方能以較低 於前開各頻道業者之頻道銷售辦法所列頻道售價總額之優惠條件達成 頻道授權交易,顯見被處分人頻道銷售之實際意願成交價格與其銷售 辦法有間。被處分人頻道銷售之實際意願成交價格既較其頻道銷售辦 法為低,卻未於銷售辦法之個別頻道售價中予以反映,該等隱匿實際 意願成交價格之行為,事實上已剝奪系統業者單獨購買頻道節目之意 願,成為反競爭行為之溫床,斲傷市場交易秩序至鉅。 五、綜上,被處分人未依據所訂定之銷售辦法與系統業者交易,隱匿重要 交易資訊,其頻道銷售辦法之普及率回饋折扣亦形同虛設,核其行為 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經衡酌被處分人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預期之不當利益、危害交易 秩序之持續期間、經營狀況、市場地位、配合本會調查等事項,爰依 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本處分書影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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