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等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 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6.28. (八九)公貳字第8900770-00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6月28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主旨:關於 貴事業被檢舉於參與台南縣○○鄉公所辦理之「○○工程」 等六項標案,涉嫌借牌參標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 年六月二十二日第四五0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 如附,請 查照。 說明:本案系爭行為發生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公平交易法修正生效前,故 適用修正前公平交易法規定。 貴公司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內容停 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修正後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 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 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 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 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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