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 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7.01. (八九)公參字第8808790-00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7月1日
    主旨:關於貴公司被檢舉所銷售之智商組盒玩具,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乙 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第四五一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 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有限公司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五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撥付本會(如採郵政劃撥方式繳款時,應於辦理郵政劃撥後, 儘速將『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寄款人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件 寄送本會,或以傳真方式傳送本會,亦可以電話通知承辦單位,俾 免因劃撥單寄送逾期或遺失,影響權益)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 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 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之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 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 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7.01. (八九)公參字第八八 0八七九0─00七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