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等因從事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 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7.11. (八九)公貳字第8802778-00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7月11日
    主旨:有關貴事業等參加臺北縣○○鄉公所○○工程時,共同製造競標之 假象,有損商業競爭倫理及妨礙市場價格機能運作,為足以影響交 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禁制 規定,經本會八十九年六月七日第四四八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 檢送處分書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八十八年三月十日東機廉外 字第一一二號函辦理。 二、貴事業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7.11. (八九)公貳字第八八0二七 七八─00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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