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因使用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商品包裝外 觀,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7.14. (八九)公參字第8808962-0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7月14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所生產銷售之「○○」商品上,使用相關事業 或消費所普遍認知之「○○」包裝外觀,致與上開商品相混淆,涉 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第四五三次 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七月未具日期(本會收文日期八十 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三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電傳本會傳真機(0二)二三九七四 九七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 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 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未採取必要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辦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7.14. (八九)公參字第八八0八九 六二─00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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