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結合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7.14. (八九)公結字第696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7月14日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申請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公司為存續公 司,○○公司為消滅公司。其合併換股比率為一比一,即存續公司按 消滅公司股份一股換發存續公司股份一股。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結合許可。 許可內容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公司為存續公 司,○○公司為消滅公司。其合併換股比率為一比一,即存續公司按 消滅公司股份一股換發存續公司股份一股,屬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 項第一款之事業結合行為,依同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應予許可。 許可理由 一、本案參與結合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同屬○○ 集團之事業,其除負責人相同外,該集團對於量販店業之結合行為, 前經本會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三二一次委員會議及八十七年十 一月十五日第三六八次委員會議許可在案。本案申請人依據公平交易 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之結合行為,除未改變申請人對於國 內量販店市場業之整體競爭情形外,對於國內量販店市場競爭之結構 ,亦尚無產生實質變化。另本案申請人因結合行為的效果,可促成其 資源的合理分配,為組織的有效整合,並節省人力成本,應有助於我 國量販店業整體市場之良性競爭。 二、復查目前經營國內量販店之事業,計有荷商○○、法商○○、○○、 ○○、○○、○○、○○、○○、○○、○○、○○、法商○○、美 商○○、○○、○○及○○等十六家事業。且依流通業快訊之統計資 料,目前全國量販店之總店數已逾一百家店,業者間除存有廣泛之市 場競爭外,另查亦無明顯之設店進入障礙,尚無顯著無限制競爭之不 利益。 三、綜上所述,本結合案尚無礙於整體經濟之發展,且其結合對整體經濟 之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規定,准予 結合。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本許可決定,得於本許可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許可決定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