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等因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7.15. (八九)公壹字第8813059-00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7月15日
    主旨:貴事業因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七月五 日第四五二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查照 。 說明: 一、貴事業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五百萬元,請以郵政劃撥帳號 「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撥付本會 ,或逕向本會(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 繳納。 二、本案罰鍰應於文到十五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即依公平交易法第 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為維護權益,如採郵政劃撥方式繳交罰鍰,請於辦理郵政劃撥儲金 後,儘速將「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寄款人收執聯影本,以掛號 郵件寄送本會,或傳真方式傳送本會,亦可以電話通知承辦單位, 俾免因劃撥單寄送逾期或遺失,影響權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89.07.15. (八九)公壹字第八八一三0五九─00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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