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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因刊登不實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7.31. (八九)公參字第8810945-0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7月31日
主旨:關於貴公司興建「○○」房屋銷售廣告被檢舉涉嫌不實,違反公平
交易法規定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第四五五次委員
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未採取必要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辦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7.31. (八九)公參字第八八一
0九四五─00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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