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因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7.31. (八九)公參字第8809130-00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7月31日
    主旨:關於貴公司被檢舉刊登「○○加盟辦法及新產品發表會」廣告不實 ,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第四 五五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復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電信總局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電信公八八字第五0四 七五八∣0號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二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撥付本會(如採郵政方式繳款時,應於辦理郵政劃撥後, 儘速將『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寄款人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件 寄本會,或以傳真方式傳送本會,亦可以電話通知承辦單位,俾免 因劃撥單寄送逾期或遺失,影響權益)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 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 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者,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9.07.31. (八九)公參字第八八0九一三 0─00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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