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貴公司被檢舉製造銷售「○○」○○飲料,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9.01. (八九)公參字第8811860-0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9月1日
    受文者:○○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主旨:關於貴公司被檢舉製造銷售「○○」○○飲料,涉嫌違反公平交易 法規定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第四六0次委員會議 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查照。 說明: 一、案據民眾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二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 易委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 本會(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 :台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 者,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 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9.01.(八九)公參字八八一一八六 0-00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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