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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公司被檢舉「○○」廣告不實,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9.05. (八九)公參字第8812692-00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9月5日
主旨:關於貴公司被檢舉「○○」廣告不實,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案,業
經本會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第四六0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
送處分書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八十八年十月二日中文(
八八)申雄字第六八八B-0九0四七號函轉民眾申訴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二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
(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台
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
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
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9.05. (八九)公參字第八八一二
六九二-00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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