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貴公司銷售「○○(即○○)」商品廣告不實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9.07. (八九)公參字第8809916-0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9月7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主旨:貴公司銷售「○○(即○○)」商品廣告不實案,業經本會八十九 年八月三十日第四六一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衛署藥字第八八0四九六一 四號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二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 (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台 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 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9.07. (八九)公參字第八八0 九九一六-00六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