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結合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9.19. (八九)公結字第919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9月19日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申請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擬受讓○○股份有限公司對收視戶提供視訊服務之 權利義務及網路設備等部分財產,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事業 之結合許可。 許可內容 ○○股份有限公司擬受讓○○股份有限公司對收視戶提供視訊服務之 權利義務及網路設備等部分財產,屬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事 業結合,依同法第十二條規定,應予許可。 許可理由 一、本申請人之經營區屬行政院新聞局劃分之雲林縣斗六區,據該局函告 略以:該經營區內計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五家業者。其中○○、○○為○○公司之播送系統 ,而○○為經該局撤銷籌設許可並註銷籌設許可證之○○公司之播送 系統。另參據申請人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補充結合申請理由,截至八 十九年六月底,雲林縣斗六區內有二家有線電視公司,四家有線播送 系統公司,其分別為○○公司(約九、七一0戶)及其具有控制與從 屬關係之○○(約六、六二三戶)、○○(約八、二八七戶);○○ 公司(約一0、七五七戶)及其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約一0 、六四八戶);及○○(約二00戶)則屬獨立系統業者。合計總收 視戶有四六、二二五戶。○○公司第一期工程查驗已通過,業已開播 ,惟該公司因未能於籌設期限內完成第二期系統工程查驗,經行政院 新聞局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第六十二次會議決議撤銷該公司第一 期分期系統營運許可及有線電視籌設許可;該公司業已繳回其分期系 統營運許可及籌設許可證。本案○○公司與○○公司之結合,加計渠 等所屬播送系統之收視戶數,合有收視戶四六、0二五戶,市場占有 率為百分之九十九(以該區收視總戶數四六、二二五戶為基準),則 結合後○○公司於該經營區具有高度市場優勢地位。 二、本案事業結合,基於以下考量,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 (一)降低收視戶因變更系統業者所生交易成本:本案結合後,○○公司 收視戶權益之處理,委由○○公司概括承受,且於節目頻道及月刊 內刊登聲明,告知收視戶轉台之相關事宜,並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五十五條規定收視戶另訂「書面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六條 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規定之定型化契約),以保障收視戶一切 權益;對於不願移轉收看○○公司之客戶,則由○○公司無條件退 還預繳之收視費。○○公司現有收視戶已預繳之收視費用可獲確保 ;同時無庸另行繳納裝機費等交易費用,可有效降低消費者因轉換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而須另行支出之交易成本。 (二)避免產生斷訊情形:○○公司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網路工程送請查驗 ,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營運許可,依公司法第三百十五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應予解散。對 其收視戶而言,將面臨訊之情形,基於收視戶權益之保障,○○公 司將其對現有收視戶提供視訊服務之權益轉讓予目前可合法提供相 同視訊服務之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可避免收視戶產生斷訊情事, 並確保其權益。 (三)另參考行政院新聞局相關意見,本結合案使業者節省營運管理成本 、避免社會資源浪費,當有助於提供消費者更優質的服務。 三、本案結合對限制競爭不利益之評估: (一)○○公司因九二一大地震影響,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將網路工程送請 查驗,業經行政院聞局撤銷營運許可,故目前雲林縣斗六區僅有○ ○公司取得有線電視籌設許可及分期營運許可證,該經營區內雖有 獨立系統播送業者|○○從事競爭,惟其市場占有率未及百分之一 ,且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系統經營者自開始 播送節目之日起十五日內,該地區內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應停止 播送,故可預料日後雲林縣斗六經營區將僅存○○公司一家有線廣 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具有高度市場優勢地位。 (二)本結合案固然提高○○公司在該經營區之市場優勢地位,惟有線廣 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行政院新聞局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所訂收費標準,核准系統經營者之收視費 用,爰申請事業結合後,其價格仍受管制,對收視戶權益尚無立即 明顯之不利益。 (三)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區域市場內之有線電視系統經 營者如因獨占、結合、聯合等行為而有妨害或限制公平競爭之情事 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重新受理申請;另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三 十六條復定,有線電視系統營者於許可營運期間,每三年即由審議 委員會就其營運計畫執行情形加以評鑑,如評鑑結果不佳,且有線 電視系統經營者未能在期限內改善,仍有被撤銷營運許可之虞;此 外,營運許可證之期限為九年,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為能於營運許 可證之有效期間九年後,再度獲得新聞局同意換發許可證之申請, 其經營有線電視系統業務時,須謹守相關法律之規定。是以,本結 合案固然提高○○公司在該經營區之市場優勢地位,惟其營運管理 仍受管制,且得有潛在競爭者加入競爭,對限制競爭之負面影響應 可降低。 (四)另參考行政院新聞局意見,本案之結合,雖使○○公司擁有該區大 部分之收視戶,惟仍可透過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定期執行營運 計畫之評鑑達到監督其服務品質之作用,且該局亦將視雲林縣斗六 區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情是否符合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適時予以辦理。 四、綜上論結,本案○○公司擬受讓○○公司對收視戶提供視訊服務之權 利義務及網路設備等部分財產之結合行為,對整體經濟之利益大於限 制競爭之不利益,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規定予以許可。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本許可決定,得於本許可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許可決定書影本),訴願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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