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涉嫌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9.22. (八九)公參字第8906079-0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9月22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涉嫌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第四六三次委員會議決議應 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衛署食字第八九0二七七 五六號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 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台北 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 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9.22. (八九)公參字第八九0 六0七九-00三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