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代理銷售「○○」維他命商品,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 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9.27. (八九)公參字第8809468-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9月27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代理銷售「○○」維他命商品,涉嫌違反公平 交易法規定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第四六三次委員 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案據民眾八十八年八月三日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四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 (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台 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 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或逾期未完成回收 尚在市場上銷售之「○○」維他命產品,本會將依公平交易法第四 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 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 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 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 、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行政院公 平交易委員會89.09.27. (八九)公參字第八八0九四六八-00 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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